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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名词知识4

2007年12月1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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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62.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63.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6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65.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66.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67. 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8. 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69.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70.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71.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72.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又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即《专利合作条约》)。
  
  73. 专利法: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4.美国于1836年首创了审查制度,规定具有新颖性又符合实用性的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专利制度的一大改革。
  
  75.到20世纪50年代,国际上形成了两大专利体系:审查制和不审查制。
  
  76. 1963年荷兰创立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77.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78. 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79.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80.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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