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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15)

2007年12月1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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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律师的概念
  
  一、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3.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律师制度的意义有四方面内容:
  
  1.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加强法制的重要内容;
  
  2.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
  
  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第二节律师的性质
  
  一、关于“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问题
  
  二、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996年新颁布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从律师的职业属性、法律属性二者统一出发,对律师性质作了更加科学、完整的界定。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律师和律师组织的性质作了科学的界定:律师和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为市场经济提供服务的机构一样,都属于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作为中介组织有自主性与自律性两大特点。
  
  第三节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律师的任务
  
  我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了律师的任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对此应从“两个维护”的统一的角度去理解。
  
  二、律师的业务范围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75条的规定,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范围有七项。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节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旧中国的律师制度
  
  我国古代曾有过助人诉讼的“讼师”等律师萌芽。清朝末年变法,才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律师制度。但未能实行。中华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开始建立律师制度。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法律。国民党政府曾公布了《律师法》,但因政治腐败,诉讼黑暗,律师活动得不到有效开展。
  
  二、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律师制度是在废除国民党旧传统,确立解放区人民司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经历了初创、发展破坏、恢复、复建、改革发展几个阶段。《律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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