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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专业)”记忆规律(7)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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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数

  公司一般应设监事会,股东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人以上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更低限额。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应当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

  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 9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人数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更低限制,一般至少有5人为发起人。

  7-13人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人数。

  1个稽查特派员管5个企业。

  1/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1/3:

  (1)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由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4)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2: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3:

  (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2)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2/3。

  (3)国有企业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必须要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

  (4)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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