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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专业)”记忆规律(2)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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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45日:

  (1)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90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更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所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4个月:

  (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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