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考试纲要(5)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应掌握:
1、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P227-229
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①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合同以设立、变更、中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④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分类有㈠立法上的合同分类:包括①转让财产所有权类合同。②转让财产使用权类合同。③货币融资类合同。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⑤提供劳务类合同。⑥技术、出版类合同。㈡法学理论上的合同分类:包括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④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⑤主合同与从合同。
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P233、236-237
合同当事人依要约、承诺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形成合同条款,合同就可订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构成要件有: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③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④内容具体确定。
⑤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
①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合同的效力。P241-242
在合同的成立要件之外,使合同能够依照当事人的合意的表示所发生法律效果的要件,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它是法律制定的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标准,合同的有效要件首先应符合《民事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次,合同的标的须可能和合法。即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须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
4、无效合同及其情形。P243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有下列几种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格式条款。P239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6、同时履行抗辩权。P250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不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此种权利为抗辩权之一种,其作用在于仅使债权之行使延期,而非对他方债权的否认。
7、不安抗辩权。P251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又称中止履行或先履行抗辩权。
8、合同保全。P252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9、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261-266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消灭。包括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七种情形:⑴债务已按约定履行;⑵合同解除;⑶债务相互抵销;⑷标的物提存;⑸债权人免除债务;⑹债混同;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未履行完毕前,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的类型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须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法定解除是单方法律行为,而约定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
10、违约责任。P267-268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的责任。
其法律特征是:①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②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③具有相对性。
应了解: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P229-232
2、合同履行概念和原则。P248-249
3、合同的变更与转让。P258-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