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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2)

2007年02月0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夏、商的主要罪名

  “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文献记载的更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

  “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更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更突出的是镇压乱政更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西周的主要罪名

  分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者;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

  (一)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劓、非、宫、大辟”

  其中非刑有刖,砍手;非,砍足;膑砍膝盖骨。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商、春秋时一直是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应用。其影响遍及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经过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二)其他刑罚

  1、圜土之制。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类似后世拘役。

  3、赎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原则。“明德慎刑”“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4、宽严适中的原则。

  四、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第五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1、所有权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获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葛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存。天子或王是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土地由周天子分赐诸侯,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买卖转让。西周中期以后,所有权形式开始多样化,贵族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

  二、契约

  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有两种契约: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方制作。2、傅别。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三、婚姻

  婚姻原则: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四、宗法继承

  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原则: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更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宗族制度构成西周时期基本政治结构。在宗法统治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国王家长制专制统治的绝对权威,家族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的融合,礼仪教化与刑事镇压相辅相成等。

  4、宗法制度下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国王获天子是更高司法官,设专职司法官来辅佐天子行使司法权。夏朝设士和理,中央更高司法官称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商朝称更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但要奏请商王批准才能执行。下设正、史等属官。

  西周设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公卿。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下设小司寇。在大小司寇下设属吏如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等。

  2、地方司法机关

  多以士命名。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为士。在畿外称为蒙士。西周有乡士“国中之乡”,遂士“四郊之遂”,县士“野外之县”、方士“都邑”、讶士“边远地区”

  二、诉讼制度

  1、天罚与神判

  2、狱与讼。刑事案件是狱,民事案件是讼。审理民事案件叫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3、五听。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5种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比神判进步。司法心理首次应用于司法实践。

  4、读鞫、乞鞫。读鞫指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后,犯人不服判决可要求上诉再审叫乞鞫。

  5、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以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监狱制度

  监狱名称:奴隶制社会监狱多称圜土,也有称囹圄(囹圉)春秋时期通称囹圉

  监狱管理:司圜与掌囚两种狱官。圜土所关押的是未达到处以五刑的轻微罪犯,称罢民由司圜管理。可能处以五刑等重刑的未决犯的场所,由掌囚专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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