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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6)

2007年02月0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十恶:

  七杀: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处刑较重。

  保辜制度(唐律):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的辜期内,如被害人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仍以伤害罪论处。

  二、刑罚(五刑)

  1、死刑。分绞斩两种。

  2、流刑。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3、徒刑。徒一年至三年五等。级差半年

  4、杖刑。六十至一百五等。级差10

  5、笞刑。笞十至五十五等。级差10

  宋代新增刑

  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至宋代被确立为法定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

  2、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合并犯罪以重者论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自首原罪,减免处罚但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则。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隋唐时期所有权。在唐代所有权主要内容是土地,土地权的形式有国有和私人所有。土地大量掌握在贵族官僚地主手中唐代对土地所有权以法律严加保护。严禁盗耕种公私田,严禁在官侵夺私田。

  唐代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严禁侵吞宿藏物(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官私财物。

  宋代所有权。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宋朝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债权

  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

  宋代的债权:债的发生。契约强调双方的合意性。

  (三)婚姻与继承

  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四)经济法律制度:宋代实行盐、茶、酒、矾官营买卖。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三司使:对于地方上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宋朝设立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以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同时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1、起诉一是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二是告诉。

  2、审判。唐太宗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刑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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