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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3)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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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2、重典治盗贼

  第二节 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1、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二、唐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责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宋朝立法概况

  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编敕与编例。

  编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编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宋刑统

  宋太宗建隆初年窦仪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统编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取法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所谓重法之人是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虽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一经捕获,本人处死刑,家财没官,妻子编置千里之外。这样,宋朝处刑更加严酷的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十恶:

  七杀: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处刑较重。

  保辜制度(唐律):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的辜期内,如被害人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仍以伤害罪论处。

  二、刑罚(五刑)

  1、死刑。分绞斩两种。

  2、流刑。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3、徒刑。徒一年至三年五等。级差半年

  4、杖刑。六十至一百五等。级差10

  5、笞刑。笞十至五十五等。级差10

  宋代新增刑

  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至宋代被确立为法定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

  2、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合并犯罪以重者论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自首原罪,减免处罚但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则。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隋唐时期所有权。在唐代所有权主要内容是土地,土地权的形式有国有和私人所有。土地大量掌握在贵族官僚地主手中唐代对土地所有权以法律严加保护。严禁盗耕种公私田,严禁在官侵夺私田。

  唐代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严禁侵吞宿藏物(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官私财物。

  宋代所有权。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宋朝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债权

  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

  宋代的债权:债的发生。契约强调双方的合意性。

  (三)婚姻与继承

  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四)经济法律制度:宋代实行盐、茶、酒、矾官营买卖。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三司使:对于地方上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宋朝设立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以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同时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1、起诉一是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二是告诉。

  2、审判。唐太宗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刑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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