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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三章

2006年12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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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引起的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公布与法典编制,商鞅变法及各国的变法;

  2、掌握这一时期法制改革的意义。

  核心内容速记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等等,是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简述郑国、晋国、楚国制定法律的情况。

  1、郑国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公元前545年~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茆,同茅)。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子产在给叔向的复信中,对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得很清楚,即在于“救世”。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又遭到孔子的反对。孔子的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

  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新兴地主阶级开始掌握了政权,因此这一措施,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周元王元年(公年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这一时期为战国时期。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它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律公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布之于百姓”向百姓公布法律,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秘密法。

  3、轻罪重刑。“行刑,重其轻者”。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这一思想对后世各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各诸侯国的变法

  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

  首先是魏国。魏文侯任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有三点:(1)“尽地力之教”,鼓励开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2)“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3)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是楚国吴起。吴起变法主要有两方面:(1)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针对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上偪主而下虐民”的情况,吴起提出两条措施:第一项,“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第二项,用节省下来的钱“以抚养战斗之士”。(2)“明法审令”,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第三是秦国商鞅所主持的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三)《法经》与“改法为律”

  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惩治盗、贼行为的《盗法》和《贼法》置于前面。古代盗主要指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贼主要指伤害人身及反抗朝廷等严重犯罪。盗贼需要缉捕,所以又专列《囚法》、《捕法》。《杂法》用以概括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法》的内容为“具其加减”,即统一规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而《具法》以外的五篇皆“罪名之制”,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采用将法律的总原则、通例专列一篇,而与其他篇章相对应的编制体例,说明《法经》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商鞅入秦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律字更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均布”的含义。商鞅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这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律”为名。

  三、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商鞅在秦国辅佐孝公进行法制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兼及其他;第二次是以废除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兼及其他。两次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一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所谓世卿世禄制,是商周以来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实行分封,且父死子继,世代为官,并世代受禄的制度。商鞅新法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另一方面,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禄等级制度,扩大新兴地主阶级的社会基础。此外,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这乃是对旧贵族在法律方面特权的剥权。

  (二)废除井田制,允许土地买卖,奖励农业生产

  井田制是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废除原来井田制的田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国家按亩收税作为财政的来源,从而废除了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同时,允许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与发展。

  为了发展农业,商鞅采取了如下措施:第一,奖励从事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以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三)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一步废除封邑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郡县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地方机构,长官由国王任免。秦国在地方进一步完善郡县制的行政管理体制。郡设守为长官,县设令为长官,皆由国王任免。

  商鞅新法规定,“令民为什伍”,里内居民按什伍编制。颁布“连坐法”。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的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并规定同伍有罪互相纠举,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受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在地方实行这样一套严厉的管理体制,有利于中央对全国的管理,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制。

  (四)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疏

  商鞅在秦国为推行法治,首先从立法要取信于民着手,叫人们相信,立法必须严格执行。刑无等级是推行法治的重要措施。商鞅新法规定: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不分职务和身份的高低,凡不服从国王命令,触犯国家法律,破坏国家制度的,“罪死不赦”。

  秦国由于商鞅变法,改革比较彻底,推行新法比较得力,并建立了一套新的符合经济基础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所以秦国经济很快得到发展,并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一越而为七国之首,为后来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同步精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__________.()A、叔向B、子产C、邓析D、商鞅

  2、郡县制作为分封制的对立事物出现于__________.()A、春秋时期B、战国时期C、西周D、秦朝

  3、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__________.()A、秘密法B、神判法C、习惯法D、贵族法

  4、商鞅在秦国变法中,改变秦父子无别、同室而居旧习俗的法令是__________.()A、宪令B、分户令C、茆门法D、仆区法

  5、商鞅为了打击旧贵族的特权,明令废除〖CD#2〗制,实行奖励军功。()A、井田B、分封C、世卿世禄D、九品官人

  二、多项选择题

  1、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指导思想有__________.()A、刑无等级B、一断于法C、法布于民D、重刑轻罪E、亲亲、尊尊

  2、商鞅改革为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__________.()A、改法为律B、废除世卿世禄制C、奖励军功D、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E、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疏

  3、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革县以下基层政权,集小乡、邑、聚为县,县置__________.()A、长B、令C、丞D、守E、尉

  三、名词解释

  1、世卿世禄制2、连坐

  四、简答题

  简述秦自商鞅变法后产生的效果。

  五、论述题

  试述李悝的《法经》。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A3、A4、B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BCD3、BC

  三、名词解释

  1、世卿世禄制:是指商周以来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实行分封,且父死子继,世代为官,并世代受禄的制度。

  2、连坐: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时规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即连带受罚。连坐法规定,发现犯罪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一同治罪。连坐的范围包括: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同居连坐。连坐体现了商鞅重刑轻罪的思想。

  四、简答题

  答:秦国由于商鞅变法,改革比较彻底,推行新法比较得力,并建立了一套新的符合经济基础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使秦国经济得以很快发展,逐渐具备了政治经济实力,一跃而为七国之首,为后来秦王赢政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所以,后来东汉的王充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对商鞅变法改革起到的效果,作出了很中肯的评价。

  五、论述题

  答:《法经》是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在系统总结各诸侯国成文法的基础上编定的,是魏国变法的重要内容。(1)《法经》的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即将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及统治秩序作为首要任务。(2)《法经》共有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中《杂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法》的内容是“具其加减”,即统一规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而其他五篇皆“罪名之制”,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则。(3)《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典,其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后世中国的封建法典均以《法经》为蓝本。

  商鞅入秦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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