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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二章

2006年12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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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西周初年的法制指导思想,宗法制,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司法制度;

  2、掌握西周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核心内容速记

  大约公元前12世纪,首领古公栒父为避免西北游牧部落的侵扰,率领族人由豳(今陕西栒邑)迁移到岐山下的周原(今陕西岐山),发展农业,开始营建城郭宫室,改革旧习,设立官司,成为商朝的一个属国。商朝晚期内外矛盾尖锐复杂,周人则通过王季(古公毐父之子)、文王、武王三代的继续经营和扩张,逐渐强盛。公元前1027年,周武王会同许多小国和部族讨伐商纣,战争仅进行两个月便告捷,纣王自焚,商朝灭亡。周初统治者从中领悟和总结了深刻的经验教训,为了谋求长治久安,在夏、商的基础上,适应新的形势,对法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周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据此制定的主要原则、制度,历来被传统法制奉为理想的蓝本。

  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周初统治者从夏特别是商王朝兴亡的史实中,还悟出天命转移的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亲亲”、“尊尊”

  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亲亲”、“尊尊”的原则强调,至亲莫如父,至尊莫如君。子对父必须尽孝,臣对君必须尽忠。孝,旨在维护父的权威;忠,旨在维护君的权威。通过“亲亲”、“尊尊”,便把人们的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紧紧联结在一起。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二、宗法制、礼与刑

  (一)宗法制

  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更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在其本国则是大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被分封为卿或大夫,对诸侯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关系与上同。世袭的嫡长子即是宗子,地位更尊。如此层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则通过联姻,成为甥舅,分封为诸侯,也纳入宗法关系。于是,在全体贵族内部,举国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不但得到族权而且得到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在这里获得完备的、严格的体现,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从而也是周礼的根本原则。

  (二)礼

  周初统治者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原则为基准,强调德的要求,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方面的系统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的各种仪节。这一切以传说的“周公制礼”载入史册,力求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直到人们的生活和思想言行,无不以礼为依据,以礼为准绳。

  礼在西周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但又不限于法。西周的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也基于礼。同时,国家施政的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功过是非,罪与非罪,统统以礼作为评判的根据。总的说来,则以“亲亲”、“尊尊”之义为更高准则。

  (三)刑

  刑为西周刑事法律的总称。流传至今的有传说为西周中期司寇吕侯所作“吕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称为西周刑事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

  《吕刑》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吕刑》以论刑为主题,但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司法必须慎重是《吕刑》反复着重要求的一个主题。从选择司法官到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十分慎重。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锾(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四)出礼入刑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礼主要用于贵族内部,以积极的、正面的“禁于将然”为主;刑主要用于处罚犯罪。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地兼及法律范畴,违礼一般要受舆论的谴责。或者说,礼主要是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但是如被断为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必须惩之以刑——出礼则入刑,就是指这类违礼的行为而言。因此,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正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而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直被视为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礼不下庶人”,指庶人不可能完全按礼行事,但决不许违反礼的基本原则。“刑不上大夫”,指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减免刑罚。

  三、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

  西周刑法充分地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更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因地因时制宜。周初统治者将其领域按占领、开辟的先后和政局稳定程度,大致分为三类地区,制定了因地制宜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区分故意(非眚)、过失(眚),惯犯(惟终)、偶犯。

  (3)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4)严禁错杀无辜。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2、刑罚

  西周刑罚基本上沿用以前的五刑,外加鞭刑、扑刑、流刑、赎刑等,合称“九刑”。此外西周时期还有不少酷刑,处死的方式也较多。西周已出现了赎刑,断罪有疑,可依所疑之罪的轻重,罚以数额多少不等的锾收赎。

  (二)民事法律关系

  1、原则上土地属周王所有,按贵族等级层层分封。西周初期土地只能继承,不得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但西周中期后已经出现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物的事例,而且事实上得到法律的承认,说明贵族对土地的处分已得到默认。

  2、契约关系已较为复杂。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成立“质”、“剂”。质人是市场管理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借贷契约采用“傅”、“别”的形式。“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法官以债券为凭,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春秋时期审理这类纠纷,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以作判断。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

  西周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然而,父权家长制决定了男子在家庭中的主宰地位,因此,在贵族之家,实际上往往不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而是男子以种种名义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并使之制度化。

  西周时婚姻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父母之命”,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2)“媒妁之言”,必须由媒妁居间撮合;

  (3)“同姓不婚”;(4)成立婚姻的程序条件:“六礼”(实际主要实行于贵族之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在解除婚姻方面,丈夫居主动地位。不仅如此,公婆和丈夫还有种种理由迫使妇女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是为“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弃妻理由。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及”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得以七出为理由遗弃妻子。

  继承方面,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贵族的权位及财产均由嫡长子继承。在财产方面,庶子与女子均无所谓“权”。

  四、西周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西周的司法机构已经比较发达。宗法制的根本原则决定了周天子具有国家更高统治权,随之也掌握更高司法权。中央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全面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掌管具体司法工作。地方上有乡士、遂士掌管司法工作。

  (二)诉讼和审判

  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作了区分,即“狱”与“讼”有别。“狱”为刑事诉讼,“讼”为民事诉讼。

  西周在司法活动中比较重视证据。当事人的盟誓是主要证据之一,此外,上述“傅、别”等文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据。审讯方法为观察分析辞、色、气、耳、目,称“五听”。在此基础上,结合其陈述,核实证据,然后进行判决。

  刑罚执行充分体现了礼别贵贱,此外,从“敬天”的基本观点出发,注意执行刑罚要配合时令。秋冬象征“肃杀”之气,故执行死刑一般在秋冬,以应天道。

  同步精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三不去”的离婚限制确立于__________.()A、夏B、商C、西周D、汉朝

  2、西周婚姻实行__________.()A、一夫多妻制B、一夫一妻多妾制C、一妻多夫制D、一夫一妻制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__________.()A、兄终弟及制B、嫡庶继承制C、嫡长子继承制D、父死子继制

  4、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直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思想言行,均以________为依据和准则。()A、礼B、刑C、君主意志D、神意

  5、在西周,借贷契约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叫做__________.()A、质B、剂C、傅别D、债券

  二、多项选择题

  1、西周王命具有法律效力,其形式为__________.()A、“誓”B、“诰”C、“命”D、礼E、令

  2、西周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察言观色的“五听”是__________.()A、辞听B、色听C、气听D、耳听E、目听

  3、西周因地制宜的刑法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中有__________.()A、刑新国用轻典B、刑大国用严典C、刑平国用中典D、刑乱国用重典E、刑小国用微典

  4、西周的“九刑”,指除沿用以前的“五刑”外,还有__________.()A、鞭刑B、扑刑C、流刑D、杖刑E、赎刑

  三、名词解释

  1、七出

  2、吕刑

  3、傅别

  四、简答题

  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B3、C4、A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CDE3、ACD4、ABCE

  三、名词解释

  1、七出:亦称七去,指自西周始中国古代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及盗窃。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2、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制定的一部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且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按五刑规定应受惩处的疑难案件可以以锾收赎的具体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3、傅别:是指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为别。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左、右券。

  四、简答题

  答:原文出于《礼记。曲礼》中互不相干的两段,是后人将其两句连在一起。“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不是为庶人而设,但绝不意味着庶人不受礼的约束。“刑不上大夫”说的是大夫以上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宽宥,如不处肉刑,必须处死者要在郊外执行。但这绝不是说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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