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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九

2007年04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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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一)1、政治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就政治的基本含义和实质来说,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各阶级之间的斗争,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第二,就政治的内容来说,政治包括处理本阶级内部关系、友好阶级之间的团结合作关系以及其他种种社会关系。政治还包括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关系也都同阶级关系有不同程度的联系。

  第三,就政治对社会的作用来说,政治有进步与反动之分。

  第四,就政治的主体来说,政治有掌握政权阶级的政治与其他阶级的政治的区分。

  第五,几政治的中心问题来说,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简而言之,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我国更主要的政治。

  2、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以及它对于法的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①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政治的先进与落后是法的先进与落后的重要根据,特别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往往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②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③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

  ④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和法治的发展变化,导致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导致法的贯彻实施方面的或兴或废。

  3、法、法治与政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于:

  ①政治的内容比法、法治的内容丰富,不仅反映在法、法治上,也反映在政策方针等方面。政治的外延是大于法的。

  ②法、法治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或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

  ③法在反映政治内容时是一种政治措施,但它不是一般政治措施,而是有特殊强制力的政治措施。

  4、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维护安定团结。

  (二)1、政策是一定阶级、政党、国家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2、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问题在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在经济基础,体现的意志,根本任务和思想理论基础等方面,都是相同,因而是一致的。

  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由这个基础决定并为这个基础服务,对这个基础发挥积极的反作用。

  第二,两者体现的意志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

  第三,两者的根本任务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以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人民的利益而促进社会进步为己任。

  第四,两者的思想理论基础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以马克思追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3、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区别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在制定的组织和程序,实施的方式,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社会功能,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程度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第一,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法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它只能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来制定。共产党政策虽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但它不具有国家意志属性,因而不是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来制定,而是由党的领导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的。

  第二,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既然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它就具有国家的特殊强制力,在国家主权和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具有一体遵行的普遍约束力。共产党政策不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亦即不是以整个国家正式代表名义产生的,她的实施,对党员来说以党的纪律制裁做后盾,对公民则主要依靠宣传动员和说服教育。法与党的政策实施方式不同,反映了两者强制力的性质不同,而不是说党的政策的强制力比法的强制力弱。

  第三,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①法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确定性和规范性形式表现出来;而党的政策通常以纲领、决议、命令、宣言、声明、口号、纪要等非规范性的文件形式表现出来。

  ②法中虽然也有说明指导思想和原则之类的条款。但绝大多数是用肯定的、明确的规范形式出现德望,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党的政策则比较注意理论阐述,讲究概括性,规定的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很少有具体、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人们讲到政策时往往只知道政策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③法是公开地、一次性地公布的,并且要使社会上对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而党的政策不完全是公开公布的,党的政策有公开的和内部的区别。

  第四,两者调整的范围和社会功能不同。

  ①法一般调整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如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从一定意义上说,党的政策调整的范围则可能更广泛、更全面。

  ②法的主要社会功能之一,是提供辨别人们行为是否违法犯罪的标准;而党的政策的主要社会功能之一,是提供区分人们行为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的标准。

  第五,两者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程度不同。法往往是长期经验的总结,很多法是由经过实践检验的党的政策发展而来,要在一定时期内适用,情况不发生重大变化便不会轻易改变;而党的政策一般都是对全局性的任务提出号召,允许人们在实践中加以具体化,对某些方面虽然也有具体规定,但往往鼓励人们灵活运用。另一方面,由于政策是为完成一定任务提出的,它总要适合形式变化而及时变化,这也使许多政策尤其是具体政策较为灵活。

  4、党的政策对法的作用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执政党。而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它的政策来实现。政策是执政的共产党领导国家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共产党的政策在国家生活中的这种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对国家的各种活动都有着重要作用,包括对立法和法的实施活动有着重要指导作用。

  首先,党的政策对立法有指导作用。一方面,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党的政策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理论基础,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正确反映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对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

  其次,党的政策对法的贯彻实施也有指导作用。要把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在实际生活中很好地实施,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的精神实质。由于法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在法的实施中坚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就是紧紧把握法的基本精神,防止盲目性,防止发生偏差,正确地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另一方面,法的实施是以一定的客观形式为背景的,同一种违法犯罪在不同形势之下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往往不同,只有既依法办事,又结合当时形势,在法定处罚幅度和法定期限内对法加以正确执行、使用,才能使法得以正确实施。而党的政策具有能及时反映客观形势的特点,执行、适用以及监督法的实施,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有助于使法的实施同经济、政治发展方面的作用。此外,在把具有概括性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复杂的具体事物上时,在法律规范不明确、不具体甚至没有法律规范而又需要对事物加以处理时,也需要以党的政策加以指导,以便正确反映立法意图和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补充法律规范的不足。

  5、发挥党的政策对法的实施的指导作用的条件:一是能正确理解与法的实施相关的党的政策;二是要在法定处罚幅度和法定期限内;三是在法律规范已有明确、具体规定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去实行政策,不能把政策指导与依法办事的法制原则对立起来。

  6、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首先,法对党的政策的制定有必要的制约作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其领导国家的活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法对党的政策的实施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法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因此,从实质上说执行了法也就促进了党的政策实现。另一方面,法往往是总结经过实践检验的党的政策而制定的,同其他政策相比,这些政策在上升为法的过程中,由于经受实践检验和总结挑选而更成熟、更完善,因而它的实施也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再一方面,法有自己特有的表现形式,是明确的、普遍的社会规范。更后,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特殊强制力,在党的政策指导下立法,把党的政策或其精神和内容体现到法中去,就使这部分政策也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使它们的实施能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强制力的双重保障。

  总之,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关系非常密切,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或简单等同起来。忽视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和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促进和保障作用,都是有害的。在现时期,更应当注意反对或防止仅强调政策作用而忽视以至否认法的作用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更应当注意防止以政策和党纪代替国法的做法。

  7、为什么需要重视法制建设?

  答:①建国后,党对全国的领导需要通过国家政权来实现,而国家政权的组织和运转单靠政策不行,还必须依靠法。

  ②现代国家应当是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国家。这种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便是国家政权必须依法办事。

  ③现代社会生活、公民生活对法的依赖性是以往任何时代所无法比拟的。

  (三)1、同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国家的主要特征在于:

  ①国家是个政治实体,设有系统的国家机构体系,受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支配。

  ②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

  ③国家兼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种职能,这两种职能又通过行使对内、对外职能来实现。

  ④国家是按地域范围组织起来的,有一定的领域范围,居民按地域来划分。

  2、法与国家的关系答:法与国家是关系极为密切的两种社会现象。一定的法与一定的国家,都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产生于相同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具有共同的阶级属性,担负着共同的历史使命;都属于同一个历史范畴,在相同的历史阶段上产生、存在和发展。两者相伴而行,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①法有赖于国家首先,法的制定、认可、变动和实施,是依赖于国家、离不开国家的。

  第二,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都与国家直接相关联。

  第三,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②国家也有赖于法首先,法为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地位所必需。

  第二,法为组织国家机构、确立国家体制所必需。

  第三,法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

  第四,法为制约国家政权活动所必需。

  第五,法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

  总之,法与国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它们是上层建筑中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对法和国家都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不可忽视其中一个方面。

  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第二,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第三,广泛的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原则。

  第四,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

  4、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首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国家机构和实现其职能所必需的。

  5、法对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民民主专政已发挥重要作用。

  ①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

  ②它确立了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权限及相互关系。

  ③它确认和保障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相结合。

  (四)1、资本主义民主与古代民主的区别资本主义民主与古代民主有明显区别。

  ①资本主义民主以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不仅反对把人分成等级的封建专制、特权制度,否定人身隶属依附关系,也在民主的主体上突破古代民主限于城邦公民即少数人的界限,把自由和平等扩展到整个社会。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②资本主义民主以分权制、议会制、普选制、两党制(或多党制)作为民主的主要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因此,资本主义民主比古代民主要全面、系统、严密、完备得多。

  2、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答: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上的民主,是全体人民的、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统一,其本质和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是具有广泛内容的民主。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民主、实事求是的民主。

  第四,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形式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在我国,民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它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

  3、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第四,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第一,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另一方面,规定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制约,规定与民主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保障人民能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社会主义法制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武器。

  4、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答:①从立法方面说,充分发扬民主,就能使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从而便利立法者集中这些意志和要求,制定出现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

  ②从执法和司法方面说,充分发扬民主,依靠人民的支持、帮助和监督,就有利于防止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滥用职权等现象,促使国家机关和司法人员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较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法保护人民的作用。

  ③从守法方面说,法律能否得到广泛、自觉的遵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

  5、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主要是:

  ①把国家的民主制度、民主形式、民主程序、民主生活、人民的民主权利,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使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使社会主义民主因其获得法制的有力保障而在我国渐成一种深厚的传统。

  ②运用法制的力量同危害社会主义民主、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进行斗争,使这种斗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不论何人、何组织,只要危害了社会主义民主,侵犯了人民的正当的民主权利,都要受到国法的制裁。

  ③使人民了解自己究竟有哪些民主权利,国家有哪些民主制度受法的保障,了解自己应当怎样行使民主权利,应当怎样依法维护国家的民主制度。

  总之,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指出的: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

  (五)1、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我们已知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的结合。

  第二,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

  第四,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对人权的直接维护和保障主要表现在:

  ①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审理侵犯人权的案件维护和保障人权。

  ②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通过坚持一系列原则,履行一系列程序,来维护和保障人权。

  ③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一方面加以处罚,另一方面实行改造,再一方面仍然保障他们所保留的人权,如健康权、人格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以及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等。

  ④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也注意对人权的保障,禁止在执法中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

  ⑤实行人权救济制度,使人权被侵犯者得到应有补偿。通过这五方面,就能从法律制度上有效地将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权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加以维护和保障。

  3、人权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人权问题不仅是个需要法制确认、维护和保障的问题,也是对法制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问题。在我国,重视人权,确认、维护和保障人权,必然会促进法制的发展。

  首先,发展人权就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法制。

  其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权,就意味着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等等,而这些人权的实现,无疑会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

  此外,人权的状况,也是衡量法制状况的一个价值尺度。

  第九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文化㈠、1、道德是人们关于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以及根据这些观念、原则而形成的人们相互行为的某种准则和规范。

  2、当代中国法治与道德的关系

  ①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具有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而形成和发展的;它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两者的一致性也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从实质上说也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还体现在:遵纪守法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这种一致性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和极大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

  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促进作用也体现在一般社会成员方面。没有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没有他们自觉遵守法纪的道德风尚和习惯没有他们对实施法律的监督,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有效地实施。

  从实施社会主义法律必须依靠道德,也即从后者对前者的促进作用中也可以看出,真正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中包括对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道德教育的任务。

  (二)1、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念、心理或态度等等。有时也称“法制观念”或“法制心理状态”。

  2、法律意识从主题上看,可以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三种。

  3、在我国社会中,存在三种对法律的心理状态:

  第一种是广大人民信任、拥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积极心理状态;

  第二种是绝少数人反对社会主义法律的破坏性心理状态;

  第三种是处于以上两者之间的消极心理状态,它表现为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某种淡漠情绪和态度。

  (三)当代中国存在着多样化的法律文化,大体上说,有四种法律文化。

  第一种是占主导地位的权威性法律文化,即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指引下逐步形成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我国的宪法、法律以及正确的法学理论就是这种文化的产物。

  第二种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法律文化。

  第三种是来自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

  第四种是来自前苏联的法律文化。

  (四)1、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

  2、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由主要是:首先,对待思想问题,不能采用强制办法。其次,在我国,宗教问题与民族和文化问题密切联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民族团结、文化交流以及社会安定。再次,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国内团结、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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