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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四)

2006年12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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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2、 法律责任客体,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3、 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4、 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

  一、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目前,有关“环境污染”的比较有影响的概念,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4年的一份建议书中提出的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定义。

  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指环境污染。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首见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年),大阪府令「制造管理规则」第3条。

  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一词没有统一的用语,其较完整的表述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种表述形式源于1978年宪法第11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所谓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2、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3、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第十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 大气污染及其危害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一级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质量恶化的现象。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所说的大气污染(空气污染)都只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按照大气污染的来源,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煤烟型污染、石油型污染以及特殊型污染。

  按照大气污染的范围,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低空污染、高空污染以及全球污染等类型。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从大气污染实施控制的措施与方法上看,目前主要可以将它们分为技术性措施和非技术性措施。

  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大气污染物的生成而采取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对大气污染生成前和生成后的控制这两条途径。

  非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采取环境规划与管理,以及经济刺激、环境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促使排污单位或个人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而采取的方法。

  在我国,大气防治污染工作更早是从对工矿企业劳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护和职业病防护开始进行的。

  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 海洋环境和海洋环境污染

  系统意义上的海洋环境包括了海水、海底、海岸、海面上一定范围的大气,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它生物。

  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它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1、 污染种类繁杂

  2、 污染扩散范围大

  3、 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于1974年「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第十五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 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1995年,针对淮河流域水污染极为严重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这是国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

  第十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 环境噪声污染及其危害

  我国对环境噪声是这么定义的:

  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

  第二、 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行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积累地致害于环境要素和人类。

  第三、 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原国家标准总局在1979年颁布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卫生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颁布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是首次对工业噪声的控制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1982年,我国发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这是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颁布的第一个综合性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七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一、 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危害

  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二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 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1、 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2、 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3、 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章 对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节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生产或制造、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

  从法律控制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和农药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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