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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笔记(29)

2007年09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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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所得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2)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3)投资小、费用低。

  (4)能够阻止投资、分散风险;

  (5)流动性强。

  3.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券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的关系。

  (2)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收益比债券高。

  (3)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和投资对象的选择。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证券投资是由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期限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撤回投资,如要撤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边线;投资基金则需要时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在交易市场上边线,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1.根据基金是否可以增加或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申请设立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2)每个发起人的失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纪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募集

  1.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4个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2.基金发起人应当与基金募集前3天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3.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

  三、交易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封闭式基金成立以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有证券交易所制定,保中国证监会批准。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也要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托管人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基金管理人

  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的义务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人只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不应保证各自的办公场所、人员和业务的独立性。基金财务应与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门财务相互独立;基金托管部门不应从属于基金托管人的任何部门;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托管部建立相适应的用人、工资、福利等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该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

  4.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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