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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2)

2007年02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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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印度法律—— (前1000-700)

  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吠陀经、法经和法典。

  佛教法的渊源: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国王敕令。

  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

  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

  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

  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

  《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

  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

  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

  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更初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奴隶制时期出现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职掌神权,主持祭祀)、刹帝利(担任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吠舍(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首陀罗(被征服者、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后来在首陀罗和吠舍中间又派生许多亚种姓和杂种姓,杂种姓中地位更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的宗教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

  再生人与非再生人(首陀罗不得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

  《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古希腊法律——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

  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

  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

  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

  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

  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

  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前594)

  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

  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

  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

  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前509)“贝壳放逐法”

  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前462)“不法申诉制度”

  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

  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

  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

  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

  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

  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

  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

  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

  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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