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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7)

2007年02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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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英国法——

  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

  ①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法令汇编、法律编纂)

  ②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使用范围缩小;

  ③欧洲共同体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现代英国宪法的变化:

  ①《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

  ②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

  ③选举制度的改革;

  ④两党政治的加强;

  ⑤文官地位的提高。

  财产法的改革:

  ①废除了对财产的封建性分类,即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的分类,正式采用了罗马法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方法;

  ②统一了土地和动产的移转规则;③扩大了动产所有权的范围。

  英国财产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合理使用”的理论)(“国家所有制”的出现)。

  英国契约法的变化:

  ①“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

  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

  ③诚实信任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⒈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类似于无过失责任)

  ⒉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强调主观恶意)

  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方面的变化。

  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变化:①以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取代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②废除了“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

  继承法方面的变化:

  ⒈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①规定妇女享有完全的遗嘱能力②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了限制)

  ⒉无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

  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继承权。

  英国商法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商法的特点:

  ①英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因而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不十分明确;

  ②英国商法的渊源中惯例占重要地位。

  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⒈工业产权;(①发明专利②工业品外观设计③商标)⒉版权。

  英国经济法的发展:

  ①国家通过国有化法令直接控制重要的工业和公用事业;

  ②国家通过财政等措施来控制和影响全国工业发展的进程;

  ③国家通过立法对限制性贸易的维持,以及垄断和合并实行控制;

  ④国家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对零售商业进行管理。

  英国刑法的变化:

  ⒈犯罪方面:

  ①废除了关于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代之以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既可起诉亦可简易审决罪三类;

  ②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对过去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某些修改和补充。

  ⒉刑罚方面:

  ①废除了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②宣布永远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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