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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13)

2007年02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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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法律制度——

  十月革命前俄国的法律制度:封建法的传统、教会法的影响、罗马法的渗透,三者结合在一起构成俄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特色,以维护农奴制为其基本目的。

  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变化:

  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内容:

  1936年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战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本国宪法时都有借鉴。

  ①和资产阶级宪法不同,它不掩盖其阶级本质;

  ②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

  ③肯定了资本主义体系在苏联消灭的事实,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剥削;

  ④确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⑤规定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一律平等。

  1977年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及其与1936年宪法的主要变化:根本制度上没有大变化,新宪法被说成是“全民国家”的宪法,“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的制定和基本特点:

  ①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

  ②全体公民不问种族、信仰,均赋予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不得剥夺限制;

  ③由于基本生产手段已经社会化,民法典的中心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债和继承篇规定得比较简单,而且对某些行为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与1964年苏俄新民法典:

  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①明确提出了犯罪的定义;②规定了类推原则;③规定多样化的刑法种类并使用社会保卫方法;④规定了刑罚的具体任务。

  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与1960年苏俄新刑法典:

  苏联法院与检查组织的特点:

  ①法院与检察院单独设置,采取审检分立制;②法院实行双重领导,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③ 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有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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