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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12)

2007年02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现代日本法——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法律制度的变化:

  ⒈1932年前法律制度的详密化;缓和工农群众的不满情绪,适应资本主义立法潮流

  ⒉1932年后法律制度的法西斯化。

  ①治安维持法;(危险思想法)②国家总动员令;③战时刑事特别法。

  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⒈1952年前法律制度的改革;⒉1952年后法律制度的完善。(宪法、商法、诉讼法受英美法影响,刑法、民法仍以罗马日耳曼法为基础。)

  两次大战期间日本宪法的变化:

  ⒈1932年前宪法的变化;

  ①议会地位的提高;②政党内阁的出现;③选举资格的放宽。

  ⒉1932年后宪法的变化。

  ①无限扩大军部的权力;②不断削弱议会的权力;③国民的权利自由被剥夺殆尽。

  1946年日本宪法的制定和特点:(其基石为“民主、人权与和平”三大原则)

  ①天皇仅为国家的象征;②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法律地位;③作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④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两次大战期间日本民法的变化:

  战后日本民法典的修改:以亲属、继承两编为修改中心。

  战后日本经济法的发展:《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被誉为“经济宪法”。日本经济立法大都立有罚则。

  两次大战期间日本刑法的变化:

  战后日本刑法典的修改:

  ①重新确认罪刑法定主义原则;②废除杀害尊亲属罪;③量刑上的主观主义更加突出。

  两次大战期间司法制度的变化:

  战后司法制度的改革:

  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

  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历史渊源:①殖民地附属国时期宗主国所推行的本国法律;②保留下来的当地传统法律与习惯。

  殖民主义者入侵前的传统法律与习惯:

  ①普遍实行习惯法,但有些地区和国家成文法也较发达;

  ②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和道德规范没有严格划分;

  ③宗教法在许多国家占主导地位;

  ④形成了在法制史上影响相当大的一些法系。

  殖民主义入侵后法律的发展:公法、民商法、民诉等领域推行西方法律,身份、婚姻、家庭除外

  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分类:

  ①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②受罗马日耳曼法系影响的国家法律;③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的法律;④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

  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特点:

  ①宪法发展曲折,但维护民族独立和民主是宪法发展的主流;

  ②仍属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但又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③现代法律和传统法律相结合。

  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保留更多的是宗教义务和资金、身份、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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