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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二章

2006年09月2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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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古印度法

  本章重点:古印度法概念、渊源、特点;种姓制度;《摩奴法典》; 印度法系

  第一节 古印度法概述

  一、 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法指整个南亚次大陆自公元前15世纪至公元6世纪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发展

  1、 公元前1000-600年,印度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2、 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形成并成为国教,其经典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3、 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佛教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4、 6世纪后,印度教形成。印度教法延续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

  三、 古印度法的渊源

  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有: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敕令。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一、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二、 所有权

  古印度的土地原则上为国王所有,其占有形式是村社制。动产的私有权受到保护。

  三、 债法

  契约关系较简单,种类较少;缔结契约注重形式。

  四、 婚姻家庭法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五、 继承法

  古印度遗嘱继承不发达,主要是法定继承。

  六、 刑法

  缺乏犯罪的抽象概念,且充满宗教色彩;不同种姓犯同样的罪,处罚不同。

  七、 诉讼制度

  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常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宣誓和神明裁判。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 基本特点

  二、 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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