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3)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公司法的早期发展
公司立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动的国家。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
二、近代英国公司法 旧版教材这里是(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变化)
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该法采用了三原则:
1、规定了成员的更低限额
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
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旧版教材这里是(1、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2、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3、公示主义)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法国
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更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
第三节 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1903年。
第三章 公司设立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法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法设立的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关于公司设立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大致存在三种学说: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
旧版教材这里是(对于设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
1、设立行为是协议行为
2、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
3、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旧版教材这里还指出了公司设立的原则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限制来规范公司的设立。
新版教材却没注明此定义。
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
1、自由设立主义(也诚放任主义)
2、特许主义
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