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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审计学”讲义(6)

2007年07月1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四章 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

  审计目标包括审计总目标和审计具体目标两个层次。社会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

  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总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它必须根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和审计总目标来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账项的认定可划分为以下五类具体认定:(1)存在或发生的认定;(2)完整性的认定;(3)权利和义务认定;(4)估价或分摊的认定;(5)表达与披露的认定。具体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和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具体指南。

  具体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报表上所列示的余额是否真实;(2)确认报表上所列示的余额是否完整;(3)确认报表上所列示的资产和负债的余额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所有;(4)确认报表上所列示金额的计价是否正确;(5)确认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是否都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6)确认会计报表中的相关资料、数字、计算、加总及勾稽关系的正确性;(7)确认会计报表中是否恰当地反映了各会计账项的余额,并且符合相应的披露要求;(8)确认会计报表中各会计账项记录的分类和列示是否恰当。

  第一节  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指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期望通过审计实践活动达到的更终结果。审计目标包括审计总目标和审计具体目标两个层次。

  一、我国社会审计的总目标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社会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

  其中,合法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公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一贯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各期保持一贯。

  二、审计的具体目标

  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总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

  审计具体目标必须根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和审计总目标来确定。

  (一)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认定

  所谓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其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对各会计账项所做的陈述或暗示。对于会计报表的六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管理当局都对其进行相应的陈述或暗示即认定。所以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实际上就是对管理当局所作认定的确认,确认其是否符合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方法一贯性。管理当局对会计账项的认定可划分为以下五类具体认定:

  1.存在或发生的认定。“存在或发生”的认定是指: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认定和费用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

  “存在或发生”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当局是否把那些不应包括的项目挤入了会计报表,并不涉及所报告的金额是否正确,“存在或发生”认定,主要与会计报表组成要素的高估有关。

  2.完整性的认定。“完整性”认定是指,在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是否都列入了。

  “完整性”的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当局是否把应包括的项目给遗漏或者省略了,也并不涉及所报告的金额是否正确。

  “完整性”认定与“存在与发生”认定正好相反,它主要与会计报表的组成要素的低估有关。

  3.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认定是指某一特定日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公司的权利,各项负债是否确属公司的义务。

  这项认定通常涉及所有权利和法律义务问题。也涉及资产使用权和非法津义务的负债问题。

  前二项认定,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有的组成要素都有关,而这里的“权利和义务”认定却只与资产负债表的组成要素有关。

  4.估价或分摊。估价或分摊认定是指,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要素是否按适当的金额列入会计报表中。

  有关金额在会计报表列示是否适当,不仅取决于这一金额的确定是否遵守了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而且还取决于在数学上文书处理上有无错误。

  “估价或分摊”认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总值估价;(2)净值估价;(3)计算精确性。

  5.表达与披露。“表达与披露”的认定是指:会计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被适当地加以分类、说明和披露。

  在会计报表上,管理当局暗示性地认定所有内容都表达适当,且披露充分。

  具体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和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具体指南。在审计实务中,具体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报表上所列示的余额是否真实。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存在和发生的认定制定的。

  2.确认报表上所列示的余额是否完整。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完整性的认定制定的。

  3.确认报表上所列示的资产和负债的余额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所有。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认定制定的。

  4.确认报表上所列示金额的计价是否正确。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估价或分摊的认定制定的。

  5.确认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是否都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估价或分摊的认定制定的。

  6.确认会计报表中的相关资料、数字、计算、加总及勾稽关系的正确性。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发局有关估价或分摊的认定制度的。

  7.确认会计报表中是否恰当地反映了各会计账项的余额,并且符合相应的披露要求。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表达和披露的认定制定的。

  8.确认会计报表中各会计账项记录的分类和列示是否恰当。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表达和披露的认定制定的。

  第二节 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在审计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和技术所取得的反映被审计事项的各种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审计证据的分类

  审计证据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一般可以发为下列几种类型:

  (一)按照审计证据的形式,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1.实物证据。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所取得的,用以证实实物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证据。实物证据通常是证明实物资产是否存在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实物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审计单位对实物资产拥有所有权,而且实物证据有时还无法对某些资产的价值情况作出判断。

  2.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所获取的各种以书面文件为形式的一类证据。书面证据是审计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可称之为基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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