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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学考试“审计学”总复习第四章

2007年05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四章

  一、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指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期望通过审计实践活动达到的更终结果。一般来说,各类审计目标都必须满足其服务领域的特殊需要,无论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它们都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审计目标。审计目标包括审计总目标和审计具体目标两个层次。

  (一)我国社会审计的总目标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社会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因此,社会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的目的,就是要对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并提出审计报告,以供报表使用者决策时使用。

  (二)审计的具体目标

  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总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具体目标的确定,有助于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一般地说,审计具体目标必须根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和审计总目标来确定。

  1、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认定

  所谓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其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对各会计账项所做的陈述或暗示。例如,管理当局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报告货币资金的金额为3000万元,这意味着管理当局作出了以下认定:(1)货币资金这项资产是存在的;(2)货币资金的余额为3000万元;(3)所应报告的货币资金均已包括在内;(4)被审计单位对这些货币资金都拥有所有权;(5)货币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任何限制。

  总的来说,管理当局对会计账项的认定可划分为以下五类具体认定:

  (1)存在或发生的认定。存在或发生的认定是指: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和列示于损益表各项收入和费用涉及的交易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判断管理当局是否把那些不存在的项目或不曾发生的交易结果纳入会计报表。(高估)

  (2)完整性的认定。完整性的认定是指:列示于在会计报表中的交易和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应列示而未列示的交易或项目。判断管理当局是否遗漏了有关交易或项目。

  (3)权利和义务认定。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资产,被审计单位是否拥有所有权;对于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负债,被审计单位是否应履行偿还的义务。就是要判断资产、负债是否确实归属被审计单位。

  (4)估价或分摊的认定。估价或分摊认定是指:列示于报表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和费用等会计账项的金额是否恰当。

  (5)表达与披露的认定。表达与披露的认定是指:会计报表上各账项的核算内容和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对有关账项的内容进行了恰当披露。

  2、具体审计目标

  具体审计目标是根据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认定而制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和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具体指南。在审计实务中,具体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重要,注意与管理当局认定相结合,要会运用到具体审计项目中,例如,应收账款相关审计目标和一般审计目标对应的认定)

  a总体合理性 —— 具体审计目标可分为两类:一是总体合理性目标(目的评价重要的错报漏报),二是其他具体目标(目的收集相关证据)。

  b真实性 —— 所列余额真实。…………………………………………存在或发生

  c完整性 —— 发生的金额均已包括。…………………………………完整性

  d所有权 —— 所列金额确属公司所有。………………………………权利和义务

  e估价 —— 所列金额均经过正确估价和计算。………………………估价或分摊

  f截止 —— 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已记入适当的期间。…………估价或分摊

  g机械准确性。……………………………………………………………估价或分摊

  h披露—— 财务报表中适当地反映了账户余额和相应的披露要求…表达与披露

  i分类—— 所列金额的分类适当。……………………………………-表达与披露

  二、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在审计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和技术所取得的反映被审计事项的各种证明文件和资料。它是审计人员据以发表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根据。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审计证报的分类

  审计证据由于内容不一,形式各异,取得的来源也不尽相同,为了便于对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审计人员应对其所收集的证据进行适当的分类。

  审计证据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一般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1、按照审计证据的形式,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1)实物证据。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所取得的,用以证实实物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证据。实物证据通常是证明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实物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审计单位对实物资产拥有所有权,而且实物证据有时还无法对某些资产的价值情况作出判断。

  (2)书面证据。是指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各种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实经济活动的一类证据。(主要证据)

  (3)口头证据。是指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审计人员的提问所做的口头答复形成的一类证据。这类证据,一般可能会带有个人成见和片面观点,可靠性较差,证明力较小,但它具有一定的旁证作用。必要时还应获得被询问者的签名确认。

  (4)环境证据。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所形成的一类证据。有助于审计人员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经济活动所处的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地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策略,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注意:上述的各种审计证据可用来实现不同的审计目标,审计人员应选择能以更低成本实现全部审计目标的审计证据,使审计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其效益性。

  2、按照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可分为基本证据和辅助证据

  (1)基本证据。是指能够用来直接证实被审事项的重要证据。它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是审计证据的主要部分。所以,也称主证。例如实物证据、书面证据,都属于基本证据。

  (2)辅助证据。是指对基本证据起辅助证明作用的证据。它是用来从旁证明被审事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证据。所以,也称分证或佐证。

  3、按照审计证据的来源,可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注意:1区别内容2证明力强弱不同。)

  (1)外部证据: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士编制的书面证据,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外部证据又可分为:

  a.    直接递交的外部证据;

  b.    被审单位持有并提交的外部证据;

  (2)内部证据:由被审单位内部机构或职员编制和提供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内部证据不如外部证据可靠,但当内部证据在外部流转并得到印证时则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或者在被审单位内部控制较为健全的情况下,内部证据的可靠程度也是较高的。

  (二)审计证据的特点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这里所言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正是审计证据的两大特点。

  1、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支持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它是审计人员为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更低数量要求。

  2、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是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应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应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审计人员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只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审计证据才具有证明力,才能用来证明或否定被审计单位认定的事项。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对审计证据反映客观事实程度的衡量。审计证据因受其来源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可靠性。一般来说,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进行判断:

  a.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b.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已获独立的第三者确认的内部证据比未获独立的第三者确认的内部证据可靠;

  c.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审计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征据可靠;

  d.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e.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当审计证据的相关和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多。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的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三)审计证据的收集、鉴定和综合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因此对审计征据的收集、鉴定和综合是整个审计工作的核心。

  1、审计证据的收集

  确凿、适用的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借以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的重要依据。审计人员通过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方法(如调查、询问、实地观察等)所收集起来的各种审计证据(包括实物的、书面的、口头的)加以整理、筛选,使之成为初步符合审计要求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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