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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理论与实务”讲义(6)

2007年04月2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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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托与租赁

  (本章以了解和记忆为主,理论的东西不多)

  第-节

  (-)信托

  信托是财产的所有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签订合同,将其财产委托信托机构全权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理的行为。

  信托行为的形成,一般需要有三个条件,即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人。

  (二)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是指信托行为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信托关系人。

  (三)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也包括管理和处理财产所获得的收益。

  (四)信托的种类

  信托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多种分类(多项选择题重点)。包括: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设定信托和遗嘱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资金信托和非资金信托。

  (五)信托的职能(简答题备考重点)

  信托的职能主要有:

  1、财务管理职能;

  2、资金融通职能;

  3、信用服务职能等。

  第二节 信托业务

  (一)资金信托

  是指以货币资金为信托财产,各信托关系人以此建立的信托。资金信托更根本的特征是以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为中心,信托终结时,受益人所得到的是货币形态的资产。资金信托分为普通资金信托和特定资金信托两种形式。资金信托的种类主要有融资性资金信托、投资性资金信托和基金性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是属于财产信托的一种。动产信托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信托。动产信托方式一般有三种:管理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和管理方式。

  (三)不动产信托(理解其对经济作用)

  是指以不动产作为信托标的物设立的信托,即委托人把不动产的产权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对不动产进行保管、管理或处理的一种信托业务。

  第三节 租赁业务

  (一)租赁的概念(理解记忆这个定义)

  租赁业务是由一方(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资本设备租给另一方(租用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而由租用人依约按期付给出租人一定数额的租金。在租赁期限内,设备的使用权转给租用人,但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

  (二)融资性租赁(重点记忆定义、功能以及经济作用意义)

  是指出租人(租赁公司)用资金购置承租人(需要设备企业)选定的设备,按照签订的租赁协议或合同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的一种融通资金方式。是现代租赁中更重要的一种形式。

  (三)服务性租赁

  也称为经营性租赁或管理租赁。用于解决企事业单位对某些大型设备一次性使用和临时短期需要,是一种非一个租期内全部或大部分回收设备价值的租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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