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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简答题5

2007年11月1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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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简述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1)经济法县综合系统调整法。

    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离与综合两个发展方向的要求,体现统、分两种法律机制结合的一个法律部门。它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地调整。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因此它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42 简述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形。

    合营企业的终止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企业即可终止:(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等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除第(1)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43 简述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之前,就明示于以拒绝,此时,要约在拒绝的通知到达时失去效力。此时的失效,是提前失去效力。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原来已经生效的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这是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能自动延伸。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新要约除了具有要约的效力以外,还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

    44 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消费者组织,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其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群众的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刊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45 简述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规则:(1)持股披露规则。(2)强制收购要约规则。(3)要约收购程序。(4)协议收购规则。

    46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对经济法律关系特征的概括,现仍处于理论探索中。有些特征只能就主导属性而言,就相对意义而论。其主要特征如: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当然,这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47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公司法》第19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法定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国家授权单位;司以是中国的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的或港澳台地区的公民或组织。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即不受上述法定人数限制。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法定资本总额指法律所要求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更低限额资本金总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8 简述假冒行为的概念和立法表现。

    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行为的特点是:①经营者对商品外观采取了虚假标示;②虚假标示反映的商品质量与事实不符;③虚假标示会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④虚假标示侵犯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假冒行为是更普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立法表现是:(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照《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经营者行使下列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显然,该行为在立法上出现了竞合现象,即两个效力相  同的法律对同一行为进行规范。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国家工商局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如果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该行为可能会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该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称权或者姓名权的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行为有两种表现:①违法使用质量标志。质量标志是标明产品质量状况良好的标志,是法定机构经过审核验证,确认产品符合特定要求的证明。在商品上使用质量标志,可以提高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增加消费者的信任程度,违法使用质量标志直接违反了国家质量管理制度。②伪造产地。产地是指商品的主要生产所在地。有些商品的质量依赖于特定地域的自然条件、技术水平、传统文化等因素,如云南白药、龙井茶、瑞士军刀等,这些特定地域的商品经营者比其他地区类似产品的经营者拥有先天的市场优势。如果经营者伪造产地,势必会削弱这种优势。而且,前述两种行为都同时会误导消费者。

    49 简述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应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产品安全是法律对产品更基本的要求,也是衡量产品质量的更起码的限度。国家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加以实施,生产者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产品也不能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产品应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产品的价值所在,也是产品被购买者或使用者接受的原因。不具备相应的使用性能的产品被消费者购买,就会形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或损害,构成生产者的责任。根据合格的产品也可以因使用性能的差异而分为不同等级的特性,法律允许产品存在一定的使用性能瑕疵,但是生产者必须对此作出说明。

    (3)产品应当符合在其表面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

    对产品性能或采用标准的任何陈述都构成生产者对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作出的产品质量担保,不论这种陈述采用的是什么形式。即使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但不符合生产者所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的陈述,生产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简述会计的特征  会计的特征:(1)货币计量。(2)连续性。(3)系统性。(4)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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