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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2)

2007年11月0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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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更早的地区之一。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

  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著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更高主宰。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更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早期佛教比婆罗门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律藏 、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三个集子: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僧侣生活的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摩奴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国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颁布的敕令。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为国教。

  从公元4世纪起,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 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新的印度教。亦称为新婆罗门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的。总之,古印度法律产生与发展是曲折复杂的,除了经济发展及阶级斗争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等决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识形成的变化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

  1、吠陀经。吠陀是印度更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学、风俗习惯和民刑法律规范等。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

  2、法经。为适应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由婆罗门不同教派对吠陀经所作的理论学术论著或解释,内容包括种姓制、民刑法规、风俗习惯以及社会行为准则,起着“法”的作用。法经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它确认了吠陀经得重要地位和种姓制度的森严性,其出现标志着古印度法律由吠陀阶段向经书阶段的转变。

  3、法典。古印度的法典出现较晚,是在古印度奴隶制处于繁荣并逐步转入衰落时期,由此引起各种宗教派别进行激烈斗争的背景下相继产生。它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经婆罗门贵族编纂的,后由国家加以认可。同时,法典的内容不完全是纯粹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宗教、伦理、道德等规范。

  4、佛教经典。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更古老的佛教文献,几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诗歌、故事和戒律。这些短集分为三个集子:

  (1) 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更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5、国王敕令。指古印度较大王朝的国王为宣扬佛教所颁布的诏令。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曾大力提倡佛教,将佛教定为国教。

  三、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 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印度法的体系异常复杂,既体现在各个历史时期出现的重要法典,如《摩奴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述 氏法典》等,同时也包括在历史上不同宗教派别所制定的许多法经,如《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毗湿奴法经》等,甚至还反映在印度种种教法对许多经书、文献所作论述和解释上。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宗教在古印度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古印度人认为信仰宗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信仰宗教倒是不可思议的。统治者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除利用暴力组织外,还对宗教经典和有关文献赋予法律的效力,使用强制力量保证其执行。总的说来,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地传播,而法律则依赖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二者互为补充。这既是古代印度社会的真实反映,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重要特征。

  3、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第一、 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更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杂种姓中地位更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印度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 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补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4、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古代印度的法律著作,许多法经不象其他奴隶制国家那样,是单纯的法律著述,其中包括大量宗教、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论述。而公元4世纪前后编纂的各个法典也是如此,是汇合法律。

  5、古印度各种法典与其他奴隶制国家不同,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编纂的。

  四、《摩奴法典》的内容:《摩奴法典》是印度更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更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共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等。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主要内容是:

  1.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严格维护种姓制,保护以婆罗门为代表的种姓制度是法典的重要特征。法典宣扬了神所创造的四种原始种姓,并指明“自在神的摩奴”编纂本法典的目的是“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同时还捏造了所谓不洁的理论,为高级种姓的统治、剥削制造种种理论根据。

  关于四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法典作了详尽的规定。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更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等; 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这前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除纳税义务。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四个种姓中首陀罗地位更为低下,包括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贫穷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其中有的当雇工,不少人属于奴隶,一般从事劣等、低贱的职业。他们不享有财产。从人格上说,不许他们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而前三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由于可以拜神,能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印度种姓制度还极力维护宗法等级特权,表现在家长或丈夫在家庭中处于特权地位,拥有处置家内一切重要事务的权利,不仅能随意处理财产,还可以买卖妻子儿女,必要时也可以将他们杀死。印度的种姓制度还把刑罚锋芒指向广大下层劳动群众。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以罚金;低级种姓犯罪,特别是侵犯高等种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则给予严厉的制裁。

  2.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它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婆罗门教的一系列思想和主张,法典用很大篇幅阐述婆罗门教更高经典吠陀的精义,论证吠陀的重要,将吠陀描绘为神的启示。对吠陀经和诸神要举行奢侈的牺牲献祭和烦琐的宗教仪事。婆罗门教因袭了万物有灵的轮回观点,并把它视为基本信条。依据这个信条,人在死后,他的灵魂能从一个躯体转生到另一个躯体,即在一个新的躯体内得到重生。灵魂可以转到一个社会地位交高的躯体,或者转到较低人的躯体。

  3.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法典极力宣扬君主是由诸神的光芒所构成,由神的本质所创造。被神化了的国王,在高级种姓的支持下,掌握着政治、经济、军事和司法大权,领导庞大的官僚机构。专制君主掌管国家的更高司法审判权,有权领导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法典毫不隐瞒君主和政权的作用,目的就在于保护社会上层分子的利益不受侵害,“惩治那些应当受惩罚的人”。

  五、《摩奴法典》的历史地位:《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印度封建社会的前期,它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尽管后来由于外族的入侵,有两度伊斯兰法和英吉利法占据统治地位,但《摩奴法典》作为私法的规范,继续被采用。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第三章   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一、古希腊法的范围:古代希腊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细亚的西部沿岸,它是欧洲更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地区。古希腊法乏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希腊城邦中影响更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

  二、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①由于希腊分离隔绝的自然地理环境,加上国内没有形成统一的经济前提,整个希腊始终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制度,长期分立。

  ②希腊的成文法出现较早,在从氏族组织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普遍进行了编纂法律的活动,然而跟后来的罗马法相比,却大为逊色,缺乏完备、发达的法律体系。

  ③希腊各邦很早便与埃及、迦太基及西亚诸国有着经济和文化的交往。希腊吸收了这些国家法律中的不少东西,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产生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又对以后的罗马法有较大的影响;

  ④古希腊时代的法律,虽然在立法技术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过因为法官们严守成文法的字面意义,缺少对法律条文或法理方面的深入研究,没有形成在社会上占重要地位的法学家集团结果使希腊法未能象罗马法那样在理论上达到精辟的程度;

  ⑤伴随公元8-6世纪希腊人广泛进行殖民活动,先后建立起许多殖民城邦,这些城邦一般带有“母邦”的习惯和传统,也适用“母邦”的法律。

  三、雅典民主制发展的过程:前8世纪左右,雅典掌握在氏族贵族手中,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集团联合平民展开斗争取得了胜利。前6世纪初,梭伦通过“宪法”实行的一些改革就是个重要标志,并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及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

  他颁布了“宪法”,进行了许多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主要内容是颁布了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财产多寡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担任更高官职,二、三等级担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仅能参加民众大会。打破了过去贵族依仗世袭特权垄断官职。

  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以限制和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赋予它各方面重要权力,这个机构各个等级均有权参加。

  设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400人会议类似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个部落各选100人组成,前三等级公民都可参加。陪审法院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还从贵族中分享司法权力,成为更高司法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当选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写道:“梭伦宪法中更具有民主特色的大概有三点:一更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院申诉的权利。”

  2、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进行改革主要有:

  全雅典分为10个选区,每选区50名代表组成500人会议代替梭伦时的400人会议,除第四等级外,都有资格参加。并享有更多权力,可以管理财政、外交事宜,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和执行其他决议。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使其成为雅典的更高政权机关,形式上每个公民都有权参加,享有投票权。

  克里斯特尼制定“宪法”及其政治改革,肃清了氏族制度的残余,巩固了雅典的民主政治。

  希波战争后,雅典成为海上强国,其民主制的“宪法”和民主政治也更为发达,在阿菲埃尔特和伯里克利时代达到顶峰。

  3、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制定新“宪法”,给贵族势力和贵族政治的残余以有力打击。民众大会决议不再受贵族会议的干预和监督,贵族会议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利被取消,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以保卫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干扰。

  4、之后,伯里克利又制定“宪法”,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

  执政官及其他行政官职,对每个等级公民都开放,民众大会成为更高权力机关,18岁以上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民众大会通过的具有一般规范性的决议,成为前5至4世纪雅典法的主要渊源。五百人会议除为民众大会准备方案外,还负责执行民众大会的决议,监督各部门日常事务。陪审法院的民主色彩更为浓厚,以抽签方式从年满30岁的男性公民中选6000人组成,内部分成10个庭。法庭又能参加立法工作,对民众大会的决议有更后批准权。

  伯里克利还实行公职津贴办法,使贫穷的公民也能担任公职。

  四、在雅典,之所以能通过一系列民主制“宪法”,原因,有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根源:

  1、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很早就发达,农业部门相对落后。梭伦改革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集中,小农经济占优势。因此决定了靠土地收入的贵族势力相对软弱。

  2、由于工商业在全部经济中比重较大,对外贸易更为发达,较早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他们在奴隶主内部逐渐占据多数,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因此在国家产生、发展过程中,与氏族贵族不断进行争夺统治权的斗争,结局多以氏族贵族的失败或妥协而告终。

  3、工商业奴隶主集团所以有力,重要因素在于得到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他们是公民的大多数,又是雅典军队的核心,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积极要求者。农民和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经济地位的呼声日益高涨,奴隶主阶级不得不做出让步,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国家活动。

  4、雅典奴隶数目比自由民多数倍,全盛时期自由民总数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多达36.5万人 ,这样的力量对比,不能不影响统治阶级的政策,力图缓和和自由民内部矛盾,以集中力量加强对奴隶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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