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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24)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一、概念及性质

  1.概念:所谓诉讼代表人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多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的诉讼。

  有一类案件的被告人会比较多:

  例:安徽种子案,安徽省内有数千名农民购买了一个种子公司的假种子,以至于更后颗粒无收,于是数千名农民联合在一起来起诉这种子公司,那么这时候原告有数千名之多。

  根据我国法庭的基本程序,在法庭上每一个当事人都有权宣读一次自己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很明显,非要把所有的当事人都放在法庭上,在人数众多的情况下面,对于诉讼的进行是不可取的。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在人数众多的原告或者被告中挑选出一名或者两名代表,让代表亲自去参加诉讼,除了这个代表以外,其它的当事就不需要出庭,他们可以旁听,却没有发言权。这样一来,人数众多的当事人经过挑选代表人,就缩减到一两个人在说话。

  同时被挑选出来的这一、两人不是诉讼代理人,因为诉讼代理人本身平并不是当事人,但是在诉讼代表人被选出来的人本人也是当事人,我们只称他们为代表人而不是代理人。

  2.性质:代表人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共同诉讼制度,这里的特殊之处在于由于这么一种共同诉讼人数非常的多,不能够让所有的诉讼人都出庭,只能够选取一、两个代表出庭应诉,所产生的裁判结果不单只对出庭应诉的代表人有效,对所有的被代表的当事人均会发生法律效应。

  其实所谓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一种特殊的共同诉讼。

  二、分类

  由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和共同诉讼制度之间存在一种内在联系,不妨借用一下共同诉讼制度来分析诉讼代表人制度。共同诉讼制度分为两类:

  1.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的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类的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分为两类:

  1.诉讼标的同一的代表人诉讼,必须把所有的相关当事人都叫到法院来参加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的代表人诉讼人数是确定的。

  2.诉讼标的同类的代表人诉讼,由于性质上属于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实际上是诉的合并,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故此并不强调人数确定,

  例:在上例安徽种子案中,假设有1000个农民是受害农民,那是不是这1000个农民一起来起诉种子公司呢?不一定,因为这1000个农民分别向种子公司购了种子,就有1000份购买合同,就形成了1000个种子购销合同关系,就有1000个诉讼标的。这1000个农民中有900个农民向法院起诉,剩下100个农民不一定非要向法院起诉,分几波去起诉都可以。诉讼标的同类的代表人诉讼不是一个案件,而是若干个案件合并起来的,所以它并不强调在审理的时候人数是确定的。

  因此可以再划分为两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的代表人诉讼);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三、诉讼代表人的选任

  根据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不同,代表人选任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根据代表人的分类看代表人是如何选任:

  1.诉讼标的同一的代表人诉讼:此类诉讼的当事人是确定的,且这类案件必须一同审理,不能够分别审理。首先由当事人推选;推选不成法院与当事人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

  2.对于诉讼标的同类,且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人数不会太多。首先由当事人内部推选;推选不出由法院与当事人协商;若协商不成,不同意选出代表人的当事人退出诉讼,另行起诉。

  例:本案一共有10个当事人,10个原告,其中有8名当事人都一致推选甲和乙两位作为代表人出庭诉讼,而有两个当事人不同意。由于诉讼标的是同类而不是同一的,因此这类案件即 可分别审理也可合并审理,法院允许不同意甲和乙为代表人的当事人退出诉讼,另行自己提起诉讼。

  3.诉讼标的同类,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此类案件有可能当事人的人数非常多,所以首先由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的,由法院与当事人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

  例:安徽种子案受到种子公司的欺骗,数千名农民来起诉种子公司,这时候在这数千名农民中选举一些代表人。首先由这数千名农民公选;如果这些农民无法通过协商选举出代表人,就由法院和农民一同协商;如果经过协商仍然无法确定代表人,只能由人民法院来指定1—2名代表人提起诉讼。

  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判决的特殊效力

  依然以上述安徽种子案为例,假设受到种子公司欺诈的农民实际人数为3000人,其中有2500名农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且做出了判决,判决种子公司向这2500名农民每人赔偿人民币1000元。这个判决做出以后法院向社会作出公告,有500名农民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500名农民在看到了有关的报道也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索回损失,获得赔偿。如果我们假设这500名农民陆续向法院起诉种子公司,从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就不需要重新对这个案件审理,只要审查一下这500名农民是否和先前的2500名农民的情况是一样的,如果是一样的,并且确定诉讼时间是在诉讼时效之内的,法院就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裁定这500名农民可以获得与前面2500名农民相同的判决结果。也就是说,未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适用先前的判决。换言之,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判决的效力是具有扩张性的,不但适用本次诉讼中的所有当事人,还适用于未提起诉讼的,与本案当事人情况完全相同的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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