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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17)

2007年09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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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主要内容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特征(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主体特征: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金由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行使。

  2.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一般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届满时,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给付的多少,按照事先约定。

  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上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有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障范围分: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2.按投保方式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3.按合同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

  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滥用权力,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两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无效,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两年后,就丧失此权力。

  2.迟交宽限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时间都比较长,在此前间内,由于投保人的疏忽、经济变化、临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可能影响投保人的按时交费。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一段时间为迟交宽限期。我国为60日。如果超过60日,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

  3.中止、复效条款

  中止、复效条款是使被保险人、受益人恢复保险的保障的一种措施。也就是,投保人如果在合同效力中止的两年内,如果能够交上保险费的,并希望保险合同复效,经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继续有效。复效的条件: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补交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包括利息),具备原保险合同订立的投保条件,申请必须在复效期间内提出,保险人同意。两年内,如果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两年的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的,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4.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达到一定的年限后,保险单便具有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费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丧失。保险法上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保险合同通知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交足两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误告年龄条款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保险人有权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其补交;如果保险费多交的,保险人应退还多收的费用。

  6.自杀条款

  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投保的方式图谋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把自杀作为一种除外条款,但是是有期限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 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如果是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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