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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学概论”重点串讲四

2007年04月0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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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大致可以概括为(二简):

  A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B立法权。 C监督权。 D任免权。 E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如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F荣典权。如发勋章。 G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1、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区行使下列自治权:(二简)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繁荣民族文化。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有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22、两审终审的意义和目的?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其意义在于,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是为了及时纠正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错误,使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致因审级过多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使案件久拖不决。

  2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二简):

  A法定原则。即要有明文规定,要在其职权范围内,行政处罚法规定外的单位不能处罚,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要守法等。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如当事人有知情权等。

  E监督制约原则。

  2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C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D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E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25、法人设立的条件:

  A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A行为人有意识地为发生特定民事法律后果(或效力)而为的行为。

  B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

  C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27、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8、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其法律特征为

  A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B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C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29、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A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权利,并不需要他人的职权作为的配合。

  B它是一种对世权。义务主体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

  C它是一种排他权。

  D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30、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A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B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凡未经权利享有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他人的著作、专利和商标以谋取利益。

  C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D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3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A行为的违法性。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不违法,即无民事责任可言。

  B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C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行为人的过错,即行为人为不法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

  32、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B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是一种绝对权。

  C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33、我国继承法所确定的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有(二简):

  A男女平等原则。 B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C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D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E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3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A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C罪刑相当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5、犯罪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

  A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单纯的思想活动不能构成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的更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B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并非都是犯罪,只有触犯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

  C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6、成立紧急避险性能具备的条件:

  A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B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C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D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37、犯罪预备犯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A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B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滞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C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8、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A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B犯罪未能得逞。如杀人未死。 C犯罪没有得逞。如有人干涉等。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9、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

  A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在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B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都是指向同一犯罪目标。

  C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40、犯罪集团所具有的特征是:

  A人数较多,至少有三人。

  B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不是偶尔进行犯罪活动之后就散伙。

  C重要的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D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E不论作案作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所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41、刑罚具有的不同于其他强制方法的特征:

  A刑罚是一种更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强制性的严厉程度,是其他任何强制方法所不及的。

  B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不包括违法犯罪分子。

  C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42、依刑法规定,适用减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有死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B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C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3、依刑法规定,适用假释应符合的条件:

  A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B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C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D对累犯以及其他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4、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内容(二简):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属实,依法是否受刑罚制裁,以及情节轻重、定罪量刑是否恰当、有关机关对他们采取的追诉措施是否合法等问题,都有进行申辩和解释的权利。

  B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级,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律师、自己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出庭为辩护。

  C所谓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允许并且认真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得侵犯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D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如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可由法他指定。

  45、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取强制措施的意义在于:

  A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审判。

  B防止他们串供,毁灭和伪造证据,转移赃物,阻挠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C防止他们行凶报复,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

  D防止他们畏罪自杀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E对其他犯罪分子或者准备进行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有利于减少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定。

  46、提起公诉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A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B证据确实、充分。 C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简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辩论权利,并且不得以未经双方当事人辩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当事人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的问题。录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审理案件的重要保证。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上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8、简述民事诉讼法中的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A这一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能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B该原则的限制表现在:社会支持起诉的,只限于侵权案件和追索抚养费等案件;支持起诉者不包括公民个人。支持起诉的行为只能在受害人未起诉时进行。支持起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C受损害人究竟是否起诉,仍应由其自行决定。

  49、先予执行应符合的范围:

  A追它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B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C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50、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符合的条件:

  A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B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C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1、简述行政诉讼法中的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A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主管法律规定由其主管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未规定由其主管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B行政案件的涉及面广,种类很多,既不可能也不应当都由人民法院解决,因而需要实行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由法律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C凡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依法提起诉讼,就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52、简述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A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合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评判。

  B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区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需要。确定具体行为是否恰当和合理,是属于行政权的范围。行为是否恰当,主要应由行政复议处理。

  C除非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53、简述行政诉讼法中的不适用调解原则:

  A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应采用调解的办法,以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的方式结案。

  B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可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就会削弱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会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C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损害赔偿诉讼可以调解,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的可以对赔偿数额和方式进行调解,以有利于迅速结案。

  54、简述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不同(三大诉讼举证的不同,二级简答):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均不相同。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承担。在民事诉讼中,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而在行政诉讼中,则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一方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之所以应由被告一方负举证责任,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行政诉讼法中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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