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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第十一章

2006年12月1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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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监护

  监护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法定或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讲,监护是指法定的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和种类:一、法定监护,是指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二、指定监护,指按照法院或社会组织的指定而产生的监护。

  监护的法律特征: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监护的设立:对监护人的设立规定了法定设立和指定设立两种程序。

  一是监护人的法定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的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是法律直接赋予的,2、无须再经过其他任何程序。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未定监护人的父母,3、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担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资格,4、不5、因父母离婚而6、丧失。(2)、未成年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7、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8、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9、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10、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11、意。没有前述规定的监护人的,12、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3、为精神病人设定的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14、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15、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16、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17、意的。

  二是监护人的指定设立: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1、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3、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条件:可以被指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即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和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且他们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指定机关的指定效力。指定机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被指定的人不得拒绝担任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是引起监护关系消灭的两种法律事实。

  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

  监护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或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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