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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第十三章

2006年12月1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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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法律问题

  第一节: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这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

  民族婚姻家庭通常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1、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2、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3、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4、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根据宪法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对不同民族间的通婚问题,应以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为基本原则。

  异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关于基本原则方面的补充规定:1、坚持实行婚姻自由;2、实行一夫一妻制。3、关于实行计划生育问题。一般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比汉族宽。

  关于结婚和离婚方面的变通或补充规定:1、适当降低法定婚龄。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2、关于近亲结婚的变通规定。3、坚持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涉外婚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包括结婚、离婚和复婚)。

  狭义的涉外婚姻是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涉外婚姻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婚姻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2、婚姻事项在我国境内办理。

  我国《民法通则》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准据法作出以下规定:

  1、中国公民同2、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3、中国公民同4、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更密切6、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8、不9、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结婚的条件: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根据结婚适用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2、对结婚主体的限制。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人员。如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涉外结婚的程序:是在我国境内成立涉外婚姻的惟一合法的形式要件。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港奥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在内地办理结婚手续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的独特地区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在同一层面上的冲突。

  中国诸法域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特点,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中国区域内法律冲突的一般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是单一制国家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2、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既有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冲突。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表现的两在法律传统之间的冲突。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在各法域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条件下发生的法律冲突。5、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不仅仅是局部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还是特殊情形下处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律与特别行政区地方法律之间的冲突。

  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必须坚持五项原则:1、一国两制和促进国家统一的原则;2、是在民商法领域保障法域平权和有序的原则;3、在不违背国家根本利益前提下,互利协作的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民事交流、交往的原则;5、对各法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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