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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第七章

2006年12月1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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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亲权与亲子关系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制度是调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亲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家父权和日耳曼法的保护权。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并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中未设置亲权制度。

  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妇的制度。婚生子女的推定大致有三种推定方法:一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二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三是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制度。

  我国目前尚无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我国现行法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没有时效的限制,同时也没有丈夫可对该子女生父追偿抚养费的规定。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

  准正的要件: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准正的依据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所指的事件是指生育行为或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

  准正的形式有二,一是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院宣告而准正。准正的效力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

  我国婚姻法尚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于子女独立生活为止。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与婚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并无不同之处;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在我国,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的法律效力:

  共同亲权的原则: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是现代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是亲权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1、 人身方面的亲权:子女的姓氏权、居、住所指2、 定权、惩戒权、法定代理权和同3、 意权、子女返还请求权。

  4、 财产方面的亲权:法定的代理权和同5、 意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

  6、 亲权因剥夺而7、 丧失;因中止而8、 丧失;因转移而9、 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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