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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贸易法》复习资料(2)

2006年12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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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的条件:①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②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③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为撤消。要约不能撤消的情况:①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②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要约失效的情况:①过期;②撤回或撤消;③拒绝;④反要约。反要约:是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

  22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须满足的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承诺生效时间的几种原则:①投邮生效原则。英美普通法国家多采用。②到达生效。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③了解生效原则。意大利、比利时采用。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23 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作用:①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和告诫性;②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条件;③证据作用。

  24 EDI(电子单证):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格进行交换和处理。使用EDI处理商业单据的优点:①提高交易速度;②降低成本;③减少失误;④提高安全性和保密程度。

  2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①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②担保义务。买方的义务:①支付价金的义务;②接受商品的义务。

  2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①免除堵塞由于欺诈行为产生的责任的条款无效;②免除当事人根据产品责任法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③免责条款如与当事人的明示担保相矛盾而无效。

  27 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其含义:①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②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主所知的他人的权利;③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28 卖方的所有担保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况:①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②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③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④当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被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⑤当买方受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担保义务。

  2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的补救办法:①卖方实际履行;②减少价金;③宣告合同无效;④损害赔偿;⑤补进并要求损害赔偿。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要求的补救方法:①实际履行;②损害赔偿;③宣告合同无效。由此,在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二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30 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的几种原则和做法:①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②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③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④订立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⑤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3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确定的风险转移的原则:①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②过失划分原则;③国际惯例优先;④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3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⑴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⑵货物的数量条款;⑶货物的包装条款;⑷货物的价格条款;⑸货物的装运条款;⑹货物的保险条款;⑺货物的支付条款;⑻货物的检验条款;⑼不可抗力条款;⑽仲裁条款;⑾法律适用条款。

  33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①固定价格;②滑动价格;③后定价格;④混合定价。

  34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①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②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③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①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②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③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④是计算运费的凭证;⑤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35 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①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②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③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④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3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订立的合同。主要分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形式。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37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盛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①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③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38 提单的种类:①以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②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③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④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⑤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39 承运人责任豁免的情况:⑴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⑵火灾;⑶海难;⑷天灾;⑸战争;⑹公敌行为;⑺政府、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押或管制或依法扣押;⑻检疫限制;⑼托运人或货主的过失;⑽罢工;⑾暴动和骚乱;⑿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⒀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其他灭失或损害;⒁包装不善;⒂唛头不清或不当;⒃虽克尽职守亦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⒄非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杂项免责条款);⒅合理绕航。

  40 三个规则的区别:①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有关的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②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为1年;《维斯比规则》规定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第三者追偿;《汉堡规则》规定为2年。③赔偿责任:《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为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规定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自考365 论坛网友:夜上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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