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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八

2007年03月2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限届满前,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更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交清。

  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交清。

  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可以进行投资的方式有: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需要报送哪些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1、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2、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3、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哪些情况可以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报送哪些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资企业进口那些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减免税——1、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2、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3、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况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4、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审查批准部门——1、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查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2、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程序包括——1、审理申请;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2、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3、办理登记:申请者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4、监督检查: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物资购买和产品销售——1、合营企业依法享有物资采购的自主权,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通过市场出售,也可以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的产品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管理——1、合营企业应当依法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自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2、合营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存款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外汇帐户支付。存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3、合营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经理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1、关于总经理的设置。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2、关于总经理的任职。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可以随时解聘。3、关于总经理的权利义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的程序——1、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2、清算委员会依法执行任务。3、清算委员会依法处分合营企业财产。4、清算委员会依法办理合营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解决的途径——1、友好协商或协调解决。合营企业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协调解决;2、仲裁解决。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诉讼解决。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哪些文件——1、设立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投资违约的规定——1、作为投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不得具有权利瑕疵。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2、投资违约的行政处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3、投资违约的法律救济。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资的制度——1、中外合作者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风险;2、中外合作者共同商定分配收益的方式,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3、外国合作者和外籍职工的所得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依法汇往国外;4、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依照上述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资企业的缴付出资期限和出资违约责任——1、外资企业的缴付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更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交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2、出资违约责任:外国投资者为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交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出资的,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1、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售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3、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4、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5、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1、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分为法人型和合伙型,合伙型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出资方式不同。合营企业的出资需要折算成股金,并计算投资比例,而合作企业的出资则不必折算成股金。3、利润分配与亏损及风险承担不同。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按其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和分担。4、投资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中各方在合营期满前不能回收投资,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5、企业经营期满后财产归属不同。合营企业合营期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作企业合作期满,外国合作者已先行回收投资的,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6、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不同。合营企业的更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作企业的更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方式、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区别——

  二者在出资方面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实缴资本制,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交清,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则可以分期缴纳。3、二者都可以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但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则没有这些条件的限制。

  二者在组织机构方面的区别:1、有限公司的更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更该权力机构是董事会。2、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没有设立监事会。3、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任期为四年。4、有限公司董事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5、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6、在具体的议事规则上也有一些不同。

  《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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