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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二

2007年03月2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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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汇付: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托收: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

  27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现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更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各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信用证的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可能多到六、七个,他们是:①开证申请人,即买方;②开证行;③受益人,即卖方;④通知行;⑤议付行;⑥付款行;⑦保兑行。其中保兑行并不一定有,议付行、付款行有时就是受托行。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委托人,开证行是受托人。受益人同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当然,他们之间存在着原来的合同关系,但不是信用证关系。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28 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采取的新规定的管制措施:①保障措施;②反倾销;③反补贴。

  2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移转时间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是指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有卖方转移给买方。⑴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分两种情况:①假如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以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②假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那么,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为风险移转之时。⑵如果是在运输途中**的,那么订立合同时就是风险移转之时;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⑶合同既不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又非**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即一般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之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或如果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之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

  3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由自己订明规格时的条件是:①根据合同,买方有订明规格的义务但不履行;②卖方自己订明规格,必须不损害买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③卖方应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订明规格;④卖方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的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可是买方在收到通知后在该段时间内没有这样做。

  31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特点:①具有无形性,不可储存性;②是与货物贸易密切联系的;③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活动中,通常由运输代理机构或其他中介人参与,以便将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联系起来;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表现形式是实现了货物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在空间上的移动,这是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区别于其他服务的重要特征。

  32 “持续的、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保证:“持续”是指保证人要对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的所有借款负责,不因借款人的还款而减少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无条件”是指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一位的、独立的还款义务,一旦借款人不履约,贷款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可撤消”是指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对抗贷款人。

  33 国际技术**:是指技术**方将自己所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技术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国际技术**合同:就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技术系统知识为标的的协议。其特点是:①国际技术**合同是双务的、诺成的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又各自承担相应义务的合同;②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国家,合同的标的要跨越国界;③国际技术**合同的标的虽然是无形的技术系统知识,但这种技术系统知识的**有时又和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或原材料的交易结合起来进行;④国际技术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比较复杂;⑤国际技术**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涉及面也比较宽,需要当事人长期密切合作,真诚配合。

  34 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①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②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③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④国际技术贸易适用的法律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外,同时适用工业产权法、技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35 国际技术**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其特点为:①国际技术**法的主体,即国际技术**关系的当事人是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②国际技术**法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③国际技术**法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有偿技术**法律关系。

  36 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的区别:①适用的法律不同;②公开性和包括的范围不同;③受到的限制不同;④技术水平不同。

  37 国际技术**的方式:分非商业性的技术**和商业性的技术**.商业性的技术**又分为技术贸易和技术投资两种。

  38 根据我国的实践和法律规定,我国的国际技术**合同分为:①工业产权的**或许可合同;②专有技术许可合同;③技术服务合同;④含工业产权的**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⑤含工业产权的**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⑥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其他技术引进合同。

  39 国际许可合同:也称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主要有3种:即专利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

  40 国际许可合同的分类:①根据许可合同规定的供方授予受方的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国际许可合同可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和普通许可合同;②根据许可合同对受方是否有权把受方的技术再进行**的规定,国际许可合同可分为:可**许可合同和不可**许可合同。目前,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共同许可使用的占第一位。

  41 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达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应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达到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有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即不能适用供方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坚持国际许可合同只能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受方所属国的利益,防止发达国家的供方利用其在技术上的优势,在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幌子下,迫使发展中国家的受方接受适用供方所属国法律的条款,使受方所属国的利益受损害。无论是发达国家的主张还是发展中国家的主张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并不是完全行得通的。只有深刻了解国际许可合同的特点,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真正本着平等、互利而又公允的原则才能正确确定应该适用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因此,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都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首先,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国际许可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则。但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必须与国际许可合同有实质性的联系,或这种选择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二是此种选择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不得违反受方所属国关于国际技术**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许可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与国际许可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即适用更密切联系原则。这主要是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因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受方所在地。国际许可合同与受方所属国有更实质更重要的联系,所以,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国际许可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根据更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许可合同应当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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