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三章
国际法
1、什么叫国际法?它有何特征?
答: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特征有:
第一:国际法所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第三: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主要*国家本身。
第四: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构成一个国家的四个要素:
第一:有定居的居民。
第二:有确定的领土。
第三: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第四:具有主权。
3、国家的基本权利:
第一:独立权。
第二:平等权。
第三:管辖权。
第四:自保权。
4、什么叫国家承认?
答:国家承认是指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5、什么叫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答:国家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限制主权。
第二:赔偿。
第三:道歉。
第四: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