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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三章

2008年05月1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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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

  1、什么叫国际法?它有何特征?

  答: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特征有:

  第一:国际法所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第三: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主要*国家本身。

  第四: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构成一个国家的四个要素:

  第一:有定居的居民。

  第二:有确定的领土。

  第三: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第四:具有主权。

  3、国家的基本权利:

  第一:独立权。

  第二:平等权。

  第三:管辖权。

  第四:自保权。

  4、什么叫国家承认?

  答:国家承认是指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5、什么叫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答:国家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限制主权。

  第二:赔偿。

  第三:道歉。

  第四: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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