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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

2008年05月1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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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从实际出发。

  第二: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第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具有法律提案权的机构: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二:国务院。

  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更高人民法院。

  第五:更高人民检查院。

  5、法律汇编:是指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的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面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7、法律部门:是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9、什么是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原则:

  答:法律的适用即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活动。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0、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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