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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标准预测卷(四)

2006年07月06日    来源: 自考365社区 martin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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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词解释:

  1、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的票据更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者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更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2、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所采取的、使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和手段。

  3、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简答题:

  1、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审判组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是怎样的?

  (1)合议庭对下列案件,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① 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② 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③ 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2)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3、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措施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什么不同?

  (1)适用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适用;

  (2)适用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既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也可以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的目的和条件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排除性措施,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适用须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毁灭罪证、自杀或继续犯罪,其适用不以前述行为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

  (4)适用的阶段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适用于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

  (5)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不论何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和判决结果不发生任何关系;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在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时可依法折抵刑期;

  (6)种类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论述题:

  执行回转的概念,原因、条件及意义是什么?

  (1)执行回转,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债务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

  (2)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是:

  ①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②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③ 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已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又被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

  (3)执行回转的条件:

  ① 必须具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这是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

  ② 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

  ③ 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丧失了取得财产权利的依据,并拒绝返还其所得财产。如果获得权利的人自动返还,则无需执行回转。

  (4) 执行回转的意义: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必要的补救制度,它对于纠正因法律文书错误而导致的执行错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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