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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考委对自考学士学位授予政策调整后执行问题作出规定

2005-06-14 00:00:00   文章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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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23号),省自考委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调整后学位授予的执行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含外语、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或超过本专业本次毕业论文(设计)平均成绩,各课程平均成绩(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15%,有关高校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如因专业毕业人数不足10人而超过15%的授予比例,但毕业生成绩确属优秀者,由学校酌情考虑授予学位。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成绩评定调整为百分制。
  
  3、简化学士学位申办手续。今后学位授予不再由自考生自行申报,每届毕业生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自考生名单由省自考办在每次毕业审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有关主考学校提供并告示自考生。自考生按学校要求直接向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学校对自考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4、鉴于有极少数自考生在此前已按原学位授予规定参考、有的自考生已完成了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原成绩未按百分制计分),各校可考虑按原学位授予规定要求,做好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浙江大学对主考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政策另有规定,详情向浙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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