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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债的发生

2014-01-02 10:35:03   文章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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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掌握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和效力、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债的发生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依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第二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一方受有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返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

  第三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债的发生的概念;(2)债的发生的原因;(3)无因管理的概念;(4)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5)不当得利的概念;(6)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7)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二)领会

  (1)不当得利的性质;(2)无因管理的性质;(3)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三)应用

  (1)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的判断标准;(2)无因管理对于管理人的效力;(3)无因管理对于受益人的效力;(4)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与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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