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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七章

2009年04月01日    来源: 新浪教育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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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税法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有自然人与法人之分。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居所与居住期限相结合,是国际上更常用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2.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即收入来源国用来针对非居民来自境内的所得。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的所得一般包括四个方面,要对这些所得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必须首先确定它们的来源地,分述如下:

  (一)营业所得

  (二)投资所得

  (三)劳务所得

  (四)财产所得

  财产所得指转让各种财产的所得。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

  (一)免税制

  (二)抵免制

  (三)扣除制

  (四)减税制

  同其他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相比较,减税制更为灵活。

  第四节 国际避税与逃税

  一、国际避税与逃税的概念及方式

  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方面就能够采取两个主要的手段:一是设立基地公司;另一是大搞转让定价。

  所谓基地公司,就是跨国公司在避税港设立的公司,其本身往往并不从事实际经营,而将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的投资、贸易、信贷、劳务、技术转让等所得归在它的名下,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所谓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收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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