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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11)

2012年08月10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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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可获专利的主题

  第一节 发明

  一、发明的定义:专利法所称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种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2、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第二节 实用新型

  一、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特点:

  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

  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

  第三节 外观设计

  一、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台湾称“新式样”)

  二、特征:

  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外观能被感知;不明显违反风俗;能引起美的感受。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二、不可获专利的主题。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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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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