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知识产权法 > 07年4月“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4)

07年4月“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4)

2007年03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成绩查询

  91 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①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②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③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④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或类似;⑤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92 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注册商标无效的补正程序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异同:①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②适用对象不同;③法定期限不同;④审理事由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事由,即是在后注册商标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其理由不能与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⑤受理机关不同。

  93 注销注册商标与撤消注册商标的异同:相同处:两者均应由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标权即告终止。不同点: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撤消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争议撤消和不正当注册撤消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生违法撤消情形时,从撤消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94 注册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制度。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条件:①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是继承人或受让人;②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注册商标有限期届满前6个月或后6个月内;③续展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缴回原《商标注册证》;④缴纳续展申请费和注册费。

  95 注册商标**的限制:①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②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③集体商标不得**;④联合商标不得分开**;⑤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

  96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占许可使用、一种是普通许可使用。

  97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①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②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③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义务:①未经许可人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②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③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遭受他人侵犯,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④按合同的约定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98 商标管理: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注册、使用、印制和**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总称。建立商标管理制度的意义:①规范商标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②可以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③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包括:①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②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④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依次充好,欺骗消费者;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表明企业名称或地址;⑥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100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②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③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①核查制度;②商标印制存档制度;③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④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101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④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02 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①该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熟知;②该商标在相当广大的区域内都具有较高的影响;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并且有稳定性;④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量大。

  103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①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如自己不申请注册,他人就有可能先申请注册并取得专用权。②注册商标遭到他人假冒使用,即构成权利的侵害,非法使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不能对抗他人的使用。③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混同,就可能构成侵权。

  104 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商标法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采用的是推定损失原则,即“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105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点为:①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②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正的原则;③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商品假冒行为;②虚假宣传行为;③侵犯商业秘密;④商业诽谤行为。

  106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①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②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③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④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107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108 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联系: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一样都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但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权,商业秘密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决定其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

  109 厂商名称:又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用于标示自己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厂商使用其名称,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表示其人格属性,即表明企业是由特定的生产经营者开办的;二是表示其行业属性,即表明企业的行业性质或经营范围。厂商名称权的特点:一是相对的排他效力;二是无期限的存续效力。

  110 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应具备的条件:①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②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③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111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特点:①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②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时间性;③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性。

  112 货源标记:又称为“地理标记”,是用来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

  113 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异同:①相同点:两者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防止消费者误认。②不同点:商标标明商品出自于何“人”,它与特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相联系;而原产地名称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它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11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取得的条件:必须具备独创性。其内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包括:①合理使用;②反向工程;③权利穷竭;④善意买主;⑤强制许可。

  在立法例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登记取得;二是创作或使用取得;三是混合方式取得。

  115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定条件:①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③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④具有适当命名。

  116 《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②优先权原则;③共同遵守的规定。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为《伯尔尼公约》的四项基本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②自动保护原则;③独立保护原则。

  11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知识产权组织在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北京自考热线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