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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3)

2007年01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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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哪些专利申请原则。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以下几项专利申请原则:①书面原则,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②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更先申请的人。③单一性原则,又叫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64.简述专利申请日的概念及其确定。

  答: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专科申请日的确定:①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但邮件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如挂号回执单上的日期等),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文件的递交日,并以此日为申请日。②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65.简述优先权的含义、期限及种类。

  答:(1)含义:优先权,即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将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2)期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自第一次专利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 6个月。

  (3)种类:优先权可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国内优先权,也叫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66.简述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答: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

  (1)初步审查,也叫形式审查,即审查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2)公布申请,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67.简述专利申请审查制和不审查制的区别。

  答:目前国际上有两大专利体系:审查制和不审查制,二者之间的明显区别在于对申请案的审批程序不同。不审查制又称形式审查制,它仅仅审查申请案的文件是否齐备、表格是否符合标准、手续是否完备、发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等;而审查制度却要求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条件。不审查制度的优点在于手续简单、花费较少、授权迅速,缺点在于不能保证专利质量;审查制度虽然所花时间长一些,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专利质量,其缺点是易造成大量申请案的积压。

  68.简述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法律后果。

  答:发明专利申请一旦公布,就会产生三个相应的后果:①可能构成对他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②使专利申请的发明成为现有技术。③在专利申请被公布后,专利申请人便享有了临时保护权。利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 .

  69.简述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答:(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

  (3)申请人主体不合格。申请人主体不合格主要是指没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并因此而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另一方面,是指外国人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

  (4)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第4款的规定。 (5)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6)在后专利权。

  70.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答:(1)保护期限届满。一般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就终止其效力……

  (2)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声明放弃专利权。

  (3)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费。  

  71.简述专利权宣告无效与专利权终止之间的区别。

  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与专利权的终止是不同的。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等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只是表明该项专利权自此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了,但并不能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性,因该项专利权在此前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有效的。但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不是自其被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而是视为自始无效。因此,在专利权终止后再进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有其意义的。

  72.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专利权人的权利有:①独占实施权;②进口权;③转让权;④实施许可权;⑤放弃权;⑥标记权;⑦出质权。专利权人的义务就是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的义务。

  73.简述强制许可的种类及基本特征。

  答:专利的强制许可主要有三种类型: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②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③交叉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具有四个基本特征:①非自愿性,即强制许可是违背专利权人意愿的一种许可;②非独占性,即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人所获得的是一种非独占性的许可;③有偿性,即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④非移转性,即实施强制许可的只能自己实施,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74.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判断某个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享有先用权,应考虑哪些方面?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判断某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享有专利权的标准是:①实施行为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行为或者所作的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须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否则实施行为人不能享有先用权;②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己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绝对不是以不正当手段从别人那里窃取的;③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仍然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75.适用临时过境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适用临时过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是外国运输工具上一种必要装置或者零部件,而不是在运输工具上制造或者销售这种产品,也不是以此运输工具运送这种产品临时通过我国;②这种限制只适用于与我国订有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国家的运输工具,其他国家的运输工具使用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临时经过我国境内的,仍应当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③这种限制只适用于临时或者短暂经过我国国境的运输工具,不能适用于长期滞留我国境内或者销售给我国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工具。

  76. 试述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

  答: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强制许可。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强制许可,它们是: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②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③交叉强制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也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样的两种强制许可被称为交叉强制许可。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①专利权的穷竭,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在专利理论中这种制度就是专利权穷竭。②先用权人的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其实质就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先用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合理保护。③临时过境,是指通过我国领陆、领水或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侵权。④为科学或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3)国家指定实施许可,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77.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的特征。

  答:(1)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许可方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是先用权人或者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许可方必须是该专利权的全部所有人,其中的一个或部分不能擅自发放许可证。

  (2)专利许可证贸易的标的是对有效专利的实施权。此处所指的“有效专利”,是指依法授予的且正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没有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也没有放弃,也没有因专利权人没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的专利。

  (3)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被许可方所获得的只是对约定专利的实施权,而不是该项专利权的所有权。

  (4)专利许可证贸易通常要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不可能即时清结。

  (5)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后,许可方应当将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副本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78.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从合同的基本理论和实务上看,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几项:①专利的实施方式;②许可证的属性;③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地域范围;④专利许可证使用费的标准及其支付办法;⑤违约责任;⑥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79.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除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就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常见的事项有:①不可抗力条款;②改进技术的归属和交换条款;③担保和保证条款。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就其他问题进行约定。

  80.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中常见的禁用条款。

  答: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中常见的禁用条款(限制性条款)有:①搭售条款;②固定价格条款;③对技术改进的限制条款;④回授条款;⑤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的条款。

  81.简述专利许可证的种类。

  答:专利许可证主要有四种类型,它们是:

  (1)独占许可证,即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与此同时,不仅专利权人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

  (2)独家许可证,也称排他许可证或全权许可证。是指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的排他实施权。

  (3)普通许可证,即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与此同时,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而且可以再允许第三人实施。

  (4)分许可证,是指在专利许可证合同中,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许可证形式。

  82.简述独占许可证的特点。

  答:(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独占对该专利的实施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均不得在此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也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以与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实施该专利。当然,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方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这样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外或者地域范围外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专利权。

  (2)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所应支付的使用费比其他任何一种许可证所支付的使用费要高得多,有的甚至要高出60%一100%。

  83.简述独家许可证的特点。

  答:独家许可证具有以下特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却可以进行实施。这一点也正是独占许可证与独家许可证的区别。

  84.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答:专利许可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①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②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另一方面,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①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擅自许可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专利;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专利许可证使用费。除此之外,合同约定当事人双方还有其他义务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履行。

  85.简述专利许可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答:如果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②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其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③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6.简述专利被许可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答:如果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②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立即停止这种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③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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