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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法听课笔记第五章

2007年01月1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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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 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

  2.从合同解释的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3.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常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4.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5.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效条件,也称为延缓条件;一类是解除条件,也称为消灭条件。

  二、附期限的合同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二是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更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但如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独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则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2)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二)本人的承认权

  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

  (三)相对人的撤回权和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五)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四、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第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分行为有效。

  第五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

  (一)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1.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2.胁迫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第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第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第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这种合同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当事人出于恶意。

  第二,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而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

  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二、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关于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要件。

  二是主观要件。又分为:第一,利用优势。第二,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第三,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

  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第二,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第三,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一、返还财产

  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从返还财产的目的来看,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不是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被履行后的状态。

  第二,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生产的慈息。

  第三,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

  第四,在当事人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应采取单方返还的办法。

  二、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第三,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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