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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法听课笔记第六章

2007年01月1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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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的实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应遵循地基本准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更小的成本,取得更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事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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