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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3)

2007年01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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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分则

  重点是三个合同:买卖、租赁、保管。

  讲每一个合同时,讲三个制度:

  (1)合同的特征;

  (2)各方的义务;

  (3)特殊的制度。

  一、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的转移

  第133、134、135、140条。

  1.动产:

  (1)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交付”的含义:客观上表现为公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构成的意思。

  交付的分类(第135、140条)

  ①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本身;

  ②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这里的单定特指特权凭证,常见的物权凭证:仓单、提单。

  ③简易交付:在合同订立之前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即为交付,常考的简易交付,涉及试用买卖。

  就现实交付而言,又分为三种形态:送货上门、上门取货、代国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时,所有权转移)。

  (2)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附条件;

  ②附期限;

  ③约定:合同成立时转移。

  例:甲有意卖一钢琴,甲乙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当时就将货款5万支付给甲,量甲提出:自己10天后还要参赛,参赛后于6月11日再把琴给乙。6月1日至6月11日,丁出价9万购买该琴,甲于是与丁签订了合同,6月3日就将琴交付于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之间特别约定钢琴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的所有要保留。

  例:甲卖给乙一辆汽车,价格为30万,已支付了10万,答应后三年内支付20万,甲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约定:必须在乙全部付清余款之后,汽车的所有权才转移。这就是所有权保留的制度。

  2.不动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例:一个人将房子卖给甲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该人又将房子卖给乙,也成功地承担了产权登记手续。甲享有房屋所有权。

  3.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或进行所有权保留,这类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仍是交付,但是,与一般的动产的相比,其不同在于仍需进行登记。这里登记的效力是:不登记便不停对抗第三人。

  例:甲于6月1日卖车给乙,并进行了交付,但没有及时办理车管所变更手续。6月5日,乙开车将厂撞成重伤,乙逃逸。丁要求甲负担赔偿责任,甲不得拒绝。

  (二)风险负担

  风险,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标的物的毁损、丢失。

  1.动产的风险负担

  (1)原则:按照第142条,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准,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卖受人承担。

  例:在农贸市场,乙以20元的价格问甲买一只老母鸭,交钱后,在甲将母鸡交给乙的一瞬那,鸡在甲的手中下了一颗蛋,该鸡蛋归谁所有?假设母鸡此时因遭雷击而死,由谁承担风险?甲承担。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牛交给乙,但保留了所有权,约定12月1日乙取得所有权。在12月1日前的一天,半遭雷击死亡。这种情况下,风险由乙承担。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产品交付给乙,6月1日试用期满:(1)如果在试用期内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甲承担。(2)如果到6月8日,乙保持沉默,6月9日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乙承担。(3)如果到6月7日乙表示不购买,但产品并未及时送回甲,6月10日发生风险。这时,风险由甲承担。

  (2)例外:

  ①第一种例外:第144条路货买卖

  例:甲有一批货物在洛松矶到上海的航线上,甲6月1日与乙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卖给乙。6月5日甲将提单交付给乙。事后证明,船于6月3日沉没。这批货物的风险由谁承担?由乙承担。

  按照第144条的规定,路货买卖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②第二种例外:第143、148条。

  如果交付之前或之后,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并不以交付为准来转移风险,而由违约方承担风险。

  例1: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乙按时于6月1日交付货物给乙,但是,甲交付的货物严重不合格,乙拒收。甲把货放在交货地。6月2日发生山洪,把货物冲走。由甲承担风险。

  例2:甲根据合同按时于6月1日交货给乙,乙无正当理由拒收,6月3日发生山洪,把货物中走。由乙承担风险。

  2.不动产的风险负担。

  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乙交付了房款,甲将钥匙给乙,乙家搬进,但未变更产权登记。三个月后,一天晚上房屋雷击起火。谁来承担风险?法律无明文规定,理论上有争议。

  3.注意:风险负担以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汽车借与乙使用,在乙使用第二天,汽车遭雷击起火,风险是否由乙承担?不由乙承担,而由所有权人甲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1.第163条:以交付为准。

  例:甲6月1日将牛交付给乙,乙6个月后才交付完所有价金,12月1日才转移所有权,9月1日母牛生了一头小牛犊,该小牛犊归乙所有。

  2.孽息的所有权按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牛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了第二天,该牛生下了一头小牛犊,该年犊归甲所有。

  (四)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1.出卖人的义务、责任:

  (1)第150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①甲出卖东西给乙,甲应向乙保证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②如果甲卖给乙的东西有权利瑕疵,应告知乙。

  如果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153—155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甲方卖东西给乙,应保证质量合格;如果甲卖的东西不合格,甲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义务:

  (1)付款。

  (2)第158条:验货义务。

  买受人应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验货;如果未约定验货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验货;如果合同期间不易推定,更长应在2年内验货。但是,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受人乙没有检货,或者买受人乙已经验货也发现问题了但未通知出卖人甲,其后果是:视为甲履行合格。

  (五)部分履行、提前履行

  见第164、165条。

  (六)特别买卖

  1.分批交货:第166条。

  ①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应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2.分期付款: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拖欠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样品买卖:第168、169条。

  ①样品买卖要按样品来交付。

  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4.试用买卖。

  5.拍卖、招投标买卖。

  6.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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