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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10)

2007年01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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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合同

  一、特征:

  第366、367条。

  (1)不要式合同;

  (2)实践合同;

  (3)原则上是无偿合同;

  (4)双务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公司的区别:第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第二,仓储合同是有偿公司。

  二、权利义务关系

  1.保管人的义务:(第368、369、370、371、372条)

  ①妥善保管;

  ②亲自保管,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保管;

  ③通知义务:指保管期间,若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2.保管人的责任:第374条。

  过错责任原则。

  3.寄存人的义务

  在有偿保管合同中,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这里着重强调一个义务:第375条,贵重物品寄存的,有提前声明的义务;否则发生毁损、灭失后,按照一般物品来赔偿。

  4.保管人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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