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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12)

2007年01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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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肯定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原则上无偿。

  3.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只是合同的订立人,而非当事人。

  4.行纪人可自买自卖,委托中受托人不可自买自卖。

  5.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受托人无留置权。

  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并不承担这些费用。

  二、价格指示:第418条。

  1.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其利益归委托人。

  2.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居间合同

  一、按照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可分为两类:一是媒介居间,一是报告居间。

  媒介居间: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报告居间: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二、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1.义务:诚信义务(第425条)

  2.权利:第426、427条

  第426条:居间成功,居间人有权获得报酬,但是,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427条:居间失败,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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