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11)
仓储合同
一、特征:
有两点:诺成、有偿。
二、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三、保管人享有留置权
四、第392条:提前取仓储费,不减收仓储费。
委托合同
一、特征:
①双务;
②不要式;
③诺成;
④原则上无偿。
委托与代理没有必然联系。
二、受托人义务:第399、400、401、404、406条。
1.听从指示;
2.报告;
3.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转委托问题: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该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标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持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过错赔偿。
三、受托人的权利:第398、405、407条
1.按照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请求报酬。
3.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两个特别制度
1.第410条:任意解除权
2.第402、403条的间接代理。
①第402条显名的间接代理;
②第403条:隐名的间接代理。
受托人的报露义务。
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选择权。
五、委托合同的终止:
注意两种情况:
(1)在委托合同期间,如果受托人突然死亡或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委托合同自然终止。
(2)如果委托人突然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终止该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