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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11)

2007年01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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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合同

  一、特征:

  有两点:诺成、有偿。

  二、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三、保管人享有留置权

  四、第392条:提前取仓储费,不减收仓储费。

  委托合同

  一、特征:

  ①双务;

  ②不要式;

  ③诺成;

  ④原则上无偿。

  委托与代理没有必然联系。

  二、受托人义务:第399、400、401、404、406条。

  1.听从指示;

  2.报告;

  3.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转委托问题: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该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标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持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过错赔偿。

  三、受托人的权利:第398、405、407条

  1.按照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请求报酬。

  3.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两个特别制度

  1.第410条:任意解除权

  2.第402、403条的间接代理。

  ①第402条显名的间接代理;

  ②第403条:隐名的间接代理。

  受托人的报露义务。

  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选择权。

  五、委托合同的终止:

  注意两种情况:

  (1)在委托合同期间,如果受托人突然死亡或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委托合同自然终止。

  (2)如果委托人突然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终止该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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