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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讲义(10)

2007年11月2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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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而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特定成果并交付该成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

    2.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3.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三)承揽合同的类型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类型。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承揽人应依约定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未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检验、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1)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当依照约定提供合格的原材料

    (2)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5.承揽人应对所完成的工作保守秘密。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6.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1)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定作人的义务

    1.及时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揽人任意解除权

    1.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人可以随时变更承揽要求,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1。原材料的危险负担

    ①原材料由定做人提供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承揽人的过失而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定做人承担。

    ②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承揽人的过失而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承揽人承担。

    2.报酬的风险负担

    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报酬的风险负担由承揽人承担,即承揽人不能请求定做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并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一种特殊形式,是以建设工程项目并交付工程项目为内容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3.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应是国家规定的具有承包工程项目资格的施工单位。

    (三)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规则

    (一)对承揽合同的准用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建设工程合同除了个别特殊规则之外与承揽合同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特殊规则

    1.禁止转包和分包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权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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