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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2)

2006年12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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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⑶泄漏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⑷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①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②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③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①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②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③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22 合同条款中,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的期限;⑥履行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默示条款的种类:①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条款;②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的条款;③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的条款;④明示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的条款;⑤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23 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的原则:①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②体系解释原则;③历史解释原则;④符合合同目的原则;⑤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⑥合法原则;⑦诚实信用原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①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②统一解释原则;③限制解释原则;④调和解释原则;⑤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①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②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③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④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要具体化。

  24 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①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②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时,若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③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④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⑤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视为货物合格;⑥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若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

  25 合同漏洞发生的原因:①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②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虽经表示,但未获协议;③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26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①合同债权是请求权;②是给付受领权;③是相对权;④具有平等性;⑤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债权的效力:一项完全的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请求力,是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执行力,是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依法自力实现,是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却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处分权能,是抵销、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效力。保持力,是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27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认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从几个方面:①有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②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③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28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①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②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③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受到损害时,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9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三种。书面合同的要求:①有某种文字凭证;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③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①表格合同;②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③合同确认书;④格式合同。

  30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和意义:①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②构成要件不同。③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合同的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1  附条件的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其异同:⑴相同点:①均由当事人任意选定,不是法定的,且条件与期限均须合法;②所限制的都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⑵不同点:条件是尚未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32 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其特点:①合同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具备;②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③合同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33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①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其后果是: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34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其特点:①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②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根本未得到授权、超越代理权范围以及在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③狭义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35 追认: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其特点:①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②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③一旦作出追认,在法律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催告: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催告权行使的条件:①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才有必要由相对人提出催告;②要求本人自1个月内作出答复;③催告的意思必须明确地向本人作出。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①必须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之前而撤销;②撤销权只能由善意的相对人行使;③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通知本人。

  36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②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④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由代理权,构成这一条件须符合的要求:①相对人而不是其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②相对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③确定一种权利的外观是否存在,关键要从第三人是否相信或应当相信的角度来考虑。

  37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①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在表见代理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②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下,本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表见代理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8 无权处分合同: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财产的合同。无权处分的特点:①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②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③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④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39 无权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的区别:①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②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而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

  40 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要使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必须要经过本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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